劳动法加班费怎么算
导语:《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劳动法加班费怎么算?你懂得多少呢?一起跟着经验小编来看看吧!
2017劳动法加班费计算
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小王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3000÷21.75=137.93元,小时工资为:137.93÷8=17.24元。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可得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150%;周末的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200%法定假日,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300%。
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时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支付加班费。
2、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例如小王所在的公司2013年就开始实行以季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及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20.83天×3=499.92小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则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即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只不过是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按3倍支付。
在小王的案例中,非法定假日加班的,每季度超过499.92小时部分可得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150%;法定假日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300%。(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整个周期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均需支付3倍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如在小王的案例中,2014年小王的日工资为:9,000÷21.75=413.79元,小时工资为:413.79÷8=51.72元,可能领取的加班费为:51.72元×法定假日加班小时数×300%。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
4、其他特殊情形
(1)调休制度: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基本有以下几种形式:1、安排周末工作,平时休息;2、安排每天都工作,但工作时间都少于8小时;3、连续工作几天后,再连续休息几天。
因上述情况际上仍属于标准工时制,只不过用人单位因为其特殊的用工时间需求把员工的周末休息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故只要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未超过40小时的,就不算加班。不过,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仍需支付3倍工资。
(2)计件制度:实行计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及计件报酬标准,并予以公布。
在此情形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按照超额完成的件数乘以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至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件数是否应当计加班工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不应当计算加班费。
【你问我答】: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案例分析】:
加班费计算(案例)
申诉人:杨某,某省某市天姿服装厂职工。
被诉人:某省某市天姿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蒋某,天姿服装厂厂长。
案情:
1996年7月,申诉人杨某来到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天姿服装厂支付其加班费标准过低,自己多次与厂方交涉,但厂方置之不理,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天姿服装厂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
调查核实情况:
杨某系外省市人,于1995年4月来到某省某市天姿服装厂务工,当时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杨某在天姿服装厂的1年期间,因该厂服装销路较好,所以加班较多,不过加班时间尚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加班费,厂方说等到合同期满时与他一次算清。1996年4月,杨某与天姿服装厂的劳动合同到期,厂方如约给他结算加班费,支付标准为每加班1小时2元,每加班1天为16元。杨某认为加班费标准过低,多次与厂方交涉没有结果。另查,合同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645元。杨某1年中加班时间总计为正常工作日加班200小时,休息日加班24天,法定休假节日加班4天。
分析意见: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持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际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关于劳动者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问题,在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做出了解释。根据《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计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每日的制度工时数即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现已改为21。75天)则其日工资应为30元,小时工资为3.75元。天姿服装厂支付杨某的加班工资标准显然过低。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天姿服装厂在正常工作日8小时以外安排杨某加班,应按不低于其小时工资标准150%,即5.63元支付加班费;在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其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即7.5元/小时、60元/天支付加班费;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其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即11.25元/小时、90元/天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1、某市天姿服装厂支付杨某正常工作时8小时以外加班费200小时×5.63元/小时即1126元,休息日加班费60元/天×24天即1440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90元/天×4天即360元,总计2926元人民币;
2、仲裁费50元,由某市天姿服装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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