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灾风险证券化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生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希望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或者保险衍生品将保险业的巨灾风险转移至具有庞大融资能力的资本市场,解决保险市场的融资瓶颈从而进一步解决保险市场的供给短缺问题。然而,在当时的风险背景下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大约经历了20年的时间之后,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加以及巨灾的频发,人们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观点开始有了新的研究。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与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到了稳定作用。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介绍
1、巨灾债券
(1). 巨灾债券的概念
巨灾债券是指发行人对所承担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保单进行设计与信用升级等证券化处理后,以债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为预防飓风、地震等巨灾的发生筹集资金。是目前资本市场上交易量最大,最为活跃的一种保险债券,是一种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的高收益债券。
(2). 巨灾债券的运作方式
同样是风险的转移操作,但是巨灾债券的发行不像保险产品那样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来设计完成,其发行过程更为复杂,涉及的主体更多。通常情况下巨灾债券的发行不是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自行独立完成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一般不直接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而是由保险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一般称之为“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并透过该机构来发行债券。该机构类似于一家自保公司,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传统的再保险合同。
(3). 巨灾债券的缺点
这种巨灾债券的证券化结构具有一定的缺点:
1) 交易成本较高。由于债券交易涉及投行、信托机构、精算与定价等容易造成交易成本偏高。
2) 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巨灾风险透过资本市场转嫁到投资人,保险人可能会夸大损失情况以减少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造成投资者的负担。
3) 套利空间小,流动性不高。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的变量无关,投资者对损失分担无法完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便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套利空间小。
2. 巨灾期货
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开始交易巨灾期货合同。这种巨灾期货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交易的,合同月份有3月、6月、9月、12月。某一季度的合同是基于在指定季度内发生的且到下一季度末为止已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告的损失,同时在合同中已指明承保的地区以及对哪类巨灾提供保障。
3. 巨灾期权
期权是指一方授予另一方在某个确定的时期内以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给定资产的权利。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也就是是期权的购买者,他必须为获得这种权利付出代价——即向出售这种权利的人缴纳期权费;出售这种权利的人,是期权的立权人。
4.巨灾互换
互换是指两种不同金融工具间一系列现金流的交换。巨灾互换是保险人与交易对方之间的互换行为,其将一系列固定的、事先确定的付款与浮动付款相交换,但不交换本金。巨灾互换产品于1996年10月由美国的巨灾风险交易所推出,其参与者比巨灾债券市场的参与者要少一些,主要涉及保险人,再保险人等巨灾风险的承担者。
四、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建议
1. 逐步打破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局面。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需要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投资银行等的通力合作。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极不利于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2. 建立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体系。在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甚至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保证,其所涉及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也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标准。
3. 应由保监会或其他指定机构编制巨灾数据库。巨灾数据库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资料,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标准的巨灾损失指数,这迫切需要我国建立一个类似美国的PCS的独立机构,承担起我国巨灾损失评估及指数编订工作。
4. 加强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判断买卖债券合适与否的重要参考指标。资信评级机构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能克服投资人的观望心理,更好的了解这种新的金融产品,从而作出积极的投资决策,促进其规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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