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珠海积分入学政策

发布时间:2017-06-12 20:56

珠海如何积分入学?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珠海积分入学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珠海积分入学政策

2017珠海积分入学政策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珠海积分入学政策2017(2)

(一)基本资料:

1、子女及其父母的户口本(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3、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出具的计生证明。

4、学生本人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二)积分佐证材料:

1、申请人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2010年之前为《暂住证》)。

2、申请人社保卡、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适用于缴纳社保人员)。

3、申请人由本市人社部门认可的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适用于中级及以上)。

录取办法

1、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其中计划生育指标必须有积分。

2、教育部门向社会公示积分满100分以上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反映,由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3、教育部门根据公示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

申请人随迁子女应持入学通知书及佐证材料原件,在指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

其它说明

1、申请人需认真阅读《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可登陆珠海教育信息网“积分入学”专栏,了解相关情况。

2、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申请人随迁子女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3、市教育局可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省的新政策,及时调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在招生当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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