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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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就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仍执行全市统一政策,为方便我区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2017年有关参保缴费政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哪些人员可以在我区参加居民医保?
答:以下二类人员可以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是户籍在我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二是2017年出生并具有我区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问:哪些时间可以办理集中缴费?
答:2017年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7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但在2017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大学生参加我区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缴费时间为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问: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与2016年度有什么变化吗?
答:城乡居民在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在2017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2016年9月—2017年8月居民医保:一档为每人每学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学年280元。
新生儿在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在2017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或在2017年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
问: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居民医保?
答: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保缴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还可按相关要求,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
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自治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另外,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新生儿独立参保,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镇街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问:参保后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答: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7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2017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7年12月31日。
在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7年12月31日。
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问: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每人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费用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在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在享受门诊定额包干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其报销标准为:①在基层医疗机构(镇街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一级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并发生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100元/人;②未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60元/人。
大学生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的普通门诊按100元/人定额标准由其单位所属的内部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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