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6-12-19 17:50

锅炉是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热能把水加热成为热水或蒸汽的机械设备,懂得锅炉安全知识是操作锅炉的基础,那么你对锅炉安全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锅炉安全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锅炉安全知识问答

1、如何选择一台适合自己的锅炉?

答:用户在选择锅炉时,应首先仔细核算生产、生活对蒸汽(热水)的需要量,和对蒸汽的压力要求。锅炉的主要技术参数中有:额定蒸发量、额定蒸汽压力等。额定蒸发量是指额定条件下,锅炉每小时所产生的蒸汽数量;额定蒸汽压力是指锅炉出口出蒸汽的最高工作压力。选择锅炉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额定蒸汽压力应大于生产、生活对蒸汽量和蒸汽压力的需求值。

2、如何选购安全的锅炉?

答:首先,在选购锅炉时,应检查确定锅炉的生产单位是否具备锅炉生产资格。是否有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如有疑问可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咨询。其次,锅炉购买时,应仔细检查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资料中必须有《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原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和锅炉本体图等。如果买到伪劣产品或报废锅炉不但会造成安全事故,产生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而且锅炉将不能登记使用,一旦被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将被强制报废并处以罚款。

3、锅炉安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应为锅炉选择合适的地点安装。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设在人员聚集场所。锅炉房的设计应满足安全、防火、方便等要求。(2)锅炉安装应有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申请监督检验。(3)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结束后,监检机构将向用户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是用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必须资料。(4)锅炉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设备的技术档案。

4、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登记。如未按要求登记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先到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领取《锅炉登记表》。按表的要求填写后,将两张表及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资料、司炉工证件、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一同交给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5、如何安全使用锅炉?

答: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锅炉的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按锅炉安全运行规程认真操作,作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每班应冲洗压力表、水位计一次,每月应作一次安全阀自动排汽试验。运行中严禁拆除安全阀的签封或在静重式安全阀上加载重物或将常压(微压)锅炉的通气管(水封管)管口堵死等违章行为。操作人员在运行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停炉,待陷患消除才可恢复运行。任何人不得强制运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作记录。使用单位应当作好锅炉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半年应将锅炉的人孔、手孔等打开清理锅炉本体内的水垢、烟垢等,并检查锅炉本体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质监部门。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如使用中出现故障,维修或更换后应重新校验。安全阀可送到文山州锅检所校验。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如使用中出现故障,维修或更换后应重新校验,压力表可送到有当地条件的质监部门或文山州质检所校验。在用锅炉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这些检验自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到检验要求后,将与使用单位联系确定检验时间、要求使用单位所做的准备工作等事宜。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进行检验后,将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6、锅炉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答:锅炉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报告。锅炉损坏后,如可以维修,应当由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准备进行的锅炉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同时通知检验检测机构(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维修工作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如何处理报废锅炉?

答: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做承压锅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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