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动手脚雇佣廉价劳动力

发布时间:2016-11-12 11:53

求职,是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来向企事业单位寻求为其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的一种过程。

“遥遥无期”的试用期

记者昨天从杨浦职介专家孙海芳处了解到,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常常会在“试用期”上动脑筋。才半年合同,试用期却有3个月。利用试用期的低薪“了解”得没完没了。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永不留用”的试用期

目前有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试用期不合格,再以低廉的薪资继续招聘相同岗位。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违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代表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可无故辞退员工。

“超级低价”的试用期

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吴找到了一份在培训学校代课的工作,进校时校方承诺每个月肯定有2500元工资。可一个月后,小吴只领到了800元。此时,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小吴尚在试用期内。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求职者不要轻信企业的口头承诺。

“试过再签”的试用期

一些单位故意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

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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