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外资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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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外资公司注销流程是什么?
公司注销,无论公司是以何种形式注销,都需要进入公司财产清算程序,也就是将公司的各种债务资本情况弄清楚,然后通过审批之后再办理注销手续。一般来说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将公司注销,或者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就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当然企业负责人也可以选择不办理注销手续,因为每年年检如果监测到企业没年检就会自动注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将在三年内没办法担任任何公司的负责人一职。
外资公司的注销流程如下: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且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决定以及清算申请报告等文件,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登记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之后,出具批复文件,从政府机关批复日算起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时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文件;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60日之内,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载至少三次该公司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之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在清算财产期间,处置企业的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且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税与地税税务的申报;
7、清算委员会在清算结束之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资主要有哪些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流程有哪些
其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增资申请流程
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提交文件:1、增资申请报告 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 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 4、董事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 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 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 5、外汇登记证原件 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 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 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第四步: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步:凭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正式的增资手续
与外商独资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怎么仲裁
根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权限的规定,以下几类企业中的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1. 外国企业与本市市属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 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
3. 本市企业与其外籍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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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
(一)申诉受理: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副本。须载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副本数量与被申诉人数相同。
2、证明申诉人请求理由和事实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有证明人的,应提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并注明证明人姓名、住址和联系办法等内容;有实物证据的,应提供证据实物;
3、申诉人劳动聘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拒绝接收材料不齐、请求事项不明、被申诉人不确定的申诉案件。
(二)协商解决:发生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解决意向,协商一致的,双方制作协商解决协议书并遵照履行;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在 3日内指派调解员征询对方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并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在10日内组织召开调解会议,依法进行公正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劳动争议调解自申请之日起 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四)仲裁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诉后,对申诉材料、请求事项、申诉主体、受案范围和申诉时效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及时成立仲裁庭,通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申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诉人不按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申诉方的有关证据和调查的有关情况予以裁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调查取证并进行仲裁。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后,应在3日内制作仲裁裁决书,报仲裁委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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