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之类的投资风险

发布时间:2017-02-11 12:22

以前我们只要看到国企发债、证券公司发行基金或者大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就认为至少本金是安全的,其实不然。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理财产品之类的投资风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理财产品之类的投资风险

债券、基金、理财产品之类的投资风险意识可要提高喽

近两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风险频繁暴露,但债券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率仍然相对较低。据统计,自2014年超日债开始,我国公募债领域发生的违约事件,多数通过展期、债务重组、承销商兜底等方式完成兑付,债券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率并不高。也正因如此,对债券违约风险的漠视、对刚性兑付的幻想依然充斥债券市场,并每每在债券违约时上演“闹剧”。

第一,刚性兑付只治“标”不治“本”,且负作用明显。在债券违约时,刚性兑付虽然能够暂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能够缓解一时的社会矛盾和维稳压力,但其本质是在“麻醉”投资者的投资理性,使投资者丧失市场风险的判断能力。刚性兑付并没有彻底根除矛盾和压力,而是将这种矛盾和压力“转移”和“蓄积”。刚性兑付的结果是市场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区分和确定合理的风险溢价,错误地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的水平,使评级低但收益率高的债券“驱逐”评级高但收益率低的债券,进而积累更大的市场风险。

第二,地方政府为国有企业兜底的能力越来越弱。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经济增速由高速转为中高速,同时地区发展出现明显分化,2015年,东北三省经济增速分别排在全国的倒数第一、第三和第四。2016年,辽宁省经济增速甚至出现罕见的负数,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可想而知。债券市场是典型的顺周期市场,在经济上行阶段,地方财政殷实,偶有国有企业债券违约,地方政府可以兜底;而在经济下行阶段,地方财政吃紧,国有企业债券出现违约,地方政府兜底的能力越来越弱。

第三,中央推动市场化出清的决心没有变。企业债券违约是市场发展中难以避免的现象。近年来,从私募债到公募债、从民企债到国企债、从利息违约到本金违约、从长期债到短期债、从低评级债到高评级债,债券的违约范围越来越大、违约规模越来越高、涉及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但我们看到的却是市场主体并没有出现整体恐慌、市场流动性整体充裕、债券市场整体稳定。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央寄希望于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式解决僵尸企业和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那些企图通过“乱”、“闹”等极端方式实现利益、达到目的的手段将不得人心。

当然,在对待违约债券的市场化处置问题上,发债企业、地方政府、主承销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各自作用,主动作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债企业不得恶意违约。以往一些企业债券出现兑付困难,哪怕“砸锅卖铁”也要还账,但现在出现一些企业,其本身并不是经营困难,有的还在盈利,产品的市场销量也非常好,银行也愿意提供贷款支持偿还债务,应该说债券兑付不成问题。但企业仍想尽各种手段使债券违约、逃废债务。这种恶意违约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会带来负面示范效应,诱发更多企业效仿,不仅对企业的后续融资造成障碍,也会严重破坏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

地方政府要与投资人代表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此次关于东北特钢债务违约的处置,市场传言辽宁政府的解决方案与投资者之前的预期有较大差异,但因缺少沟通,投资者不知传言是真是假,迫使其祭出舆论工具引发社会关注,向辽宁省政府施压。国有企业债券违约的处置,地方政府的态度至关重要。地方政府应将处置思路及时与投资者代表进行沟通,充分理解并吸收投资者的合理意见,使处置方案成为市场化多方博弈的结果。

主承销机构应依规履行责任。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主承销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和沟通协调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当企业出现债务违约时,主承销机构应督促企业偿付,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否则主承销机构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风险防控,健全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更加高效、公平、规范。监管部门应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消除信用市场定价扭曲的导向,督促健全规范化、法制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强化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存续期内的持续信息披露及风险监测职责,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信用评级,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和主承销机构的信息披露及风险监测职责,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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