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处分的决定
很多学生都会因为某些原因受到处罚,这个时候就有了处分决定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校处分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学校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男,学号1280B135,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2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2112,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计算机专业2012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2127,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计算机专业2012 级1 班学生;***,男,学号12803216,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市营销专业2012 级2 班学生;***,男,学号1280A218,中加高等应用技术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12 级2 班学生。在 2013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检查中,西校区10#楼235 宿舍**、**、***、***、***五名同学被查出在宿舍阳台烧烤。
***,女,学号10072323,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2010 级3 班学生。在 2013 年9 月22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803 宿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电锅一个。
***,女,学号1017223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10 级2 班学生;***,女,学号1017221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通信工程专业2010 级2 班学生。在 2013 年9 月23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1118 宿舍**、***两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电饭煲一个。
***,女,学号10072201,工商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10 级2 班学生。在 2013 年9 月25 日的安全检查中,24#楼801 宿舍***同学被查出存放、使用酒精炉一个。
学校三令五申,严禁使用违禁电器,以上九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置同学们的安全于不顾,我行我素,给宿舍安全带来了极大地安全隐患。周健等九名同学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在学生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根据《**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工商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零**年十月十日
关于学校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张三,男,秘书系2006级××班学生(学号:xxxxxxxx),张三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张三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黄四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张三竟大打出手,将黄四打成重伤。
张三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张三同学记过处分。
张三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五
关于学校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我校1104班石油工程专业邱泽民、钟胜邦、刘忠文三位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邱泽民:在1103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11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11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30分。
钟胜邦:该生在新生军训期间不积极参加军训,想方设法逃避。不服从教官和班主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学习期间又经常旷课迟到,不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特别是2011年11月1日中午,在306寝室伙同邱泽民有意损坏并将损坏的桌子扔向居民区,差点砸到小孩,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钟胜邦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损坏的课桌。扣除学分20分。刘忠文:在校学习期间,经常惹是生非、旷课迟到,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尤其是在2011年11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组织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刘忠文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学分20分。
以上三位学生处分后,如在校三个月内,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工处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开除学籍。
xx油田职业技术学校
学工处
二○xx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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