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房新政!购经适房可用公积金付首付

发布时间:2017-04-21 17:29

青岛购房又有新政策了!自2016年3月15日起,在青岛购置经适房可以用公积金付首付!快来看看具体规定吧!

青岛购房新政!购经适房可用公积金付首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

使用公积金付首付对购房者有何要求?

(1)需取得在青岛购置经适房的资格;

(2)已签订经适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申请提取自己的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合同约定首付款应付金额。

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申请办理流程:

1、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并在现场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由工作人员盖章确认。

2、申请人办理经适房认购手续,将住房公积金查询单、申请审核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购房人配偶提取应提供)原件等材料一并提交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手续。

3、卖房的单位要在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由其指定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办理要件,到约定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登记。

4、公积金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分别由市管理中心、售房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留存。

5、卖房单位签章确认的申请审核表,由市管理中心留存。

6、整个业务办结后,售房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将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留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一并移交职工,由职工转交单位。

据悉,青岛市还有在建未配售的经适房项目33个、房源5315套,待项目达到销售条件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另行发布销售公告。在新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内,购买上述这些房源的职工,可以享受此次新规的利好。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我市今后不会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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