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对比老政
导语: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5月25日起施行,并将于2020年5月24日废止)及《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并将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为全面了解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现针对新政重点内容对新老政策作如下对比:
序号
对比事项
老政
新政
1
首付比例
首套房
90平方米及以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不低于30%;
不低于20%
二套房
不低于50%
不低于30%
2
贷款最高限额
使用本人公积金
40万元
60万元
同时使用配偶公积金
60万元
80万元
3
贷款额度
首套或保障房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右同)的10倍。
不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二套房
不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4
缴存基数
计算
口径
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最低及最高限
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5
缴存比例
正常缴存比例
11%
11%
可降缴存比例情形(注:单位和职工不低于各5%)
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小型微型企业;
(2)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
6
可缓缴情况
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2年、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180元、2424元。
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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