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6 22:35

为了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小区制定了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以及教育部、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市规划、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布点规划编制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住宅小区独立配建的,应按照不少于12生/百户住宅的标准(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落实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乡开发进度同步推进,建设形式可单独进行或结合小区开发由土地受让方配套建设。

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

百户指标户数

(户)班级数

(班)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备注

合计生均合计生均

12生750—15006321517.86224212.4630人/班

1501—22509465517.24318711.80

2251—300012601016.69404211.23

3001—375015751016.69505311.23

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核定。

(三)本办法所指的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江山市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独立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四)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前期规划

(五)在住宅小区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规模;市国土局根据规划意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在土地出让地块安排建设幼儿园的,市国土局应根据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市规划局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市教育局参加。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市国土局应协助教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六)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市发改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统一由市发改局备案。在立项审批及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七)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在办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施工图备案手续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应与市教育局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幼儿园建成后,市住建局应会同规划、国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八)市教育局参与发改、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的规划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和使用移交的配套幼儿园。

(九)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市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设与移交

(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十一)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规划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市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市教育局要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市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四、管理与使用

(十四)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市教育局举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十五)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办法出台前原有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非国有资产的,可按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对已自办或出租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做好移交,由市教育局登记产权并举办。

(十七)市教育局要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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