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对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提升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希望对你有用!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❶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政策,不能解读为为裁军做铺垫;
❷ 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服务保障;
❸ 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❹ 给予一次性补助的人员为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4类人员;
❺ 补助经费主要由军人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❻ 对服役期间去世的军人,军队财务部门按规定一次性计算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相应利息,发给合法继承人。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15年10月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军队后勤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稳定,有利于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对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提升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超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具有本市户口;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2012年6月30日(含)前已退出现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缴办法
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推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超龄退役军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军龄达到或超过10年的,最少应补缴满5年。
三、待遇计发
超龄退役军人在2016年6月30日前补缴完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计发待遇,并执行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超龄退役军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四、配套政策
对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给予助保贷款,可按不超过4万元的额度贷款,用发放的养老金归还本息。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