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01 13:19

现在做自主创业是有很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那么现在的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上的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小微经济,七大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2.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高校毕业生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农业生产,六类优惠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农业经济

1.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2.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高校毕业生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给予人才税收扶持,六项优惠鼓励高校毕业生技术创新

1.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合格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6、高校毕业生取得的稿酬所得,予以减征应纳税额的30%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大力帮扶企业发展,税收助力解决高校生创业初期困难

1.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3.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4.高校毕业生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6.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伤残高校毕业生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安置伤残高校毕业生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对安置伤残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增值税、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营业税中退还。对单位按照第1点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此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之个人自主创业篇

一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1.政策内容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人,免征营业税。

2.适用对象

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按期纳税的个人。

3.执行期限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及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二鼓励失业人员创业

1.政策内容

对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

(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1.政策内容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

(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四鼓励退役士兵创业

1.政策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9号)

五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创业

1.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执行期限

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六鼓励随军家属创业

1.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适用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执行期限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七鼓励残疾人创业

1.政策内容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江苏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2015年 底前,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2016年1月1日起,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2.适用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执行期限

营业税免征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免征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按年减征。

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2015〕52号)

八扶持孤老人员和烈属

1.政策内容

(1)对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江苏省减征幅度为:

2015年12月31日止,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016年1月1日起,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适用对象

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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