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不得出租房屋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4 12:36

邢台市不得出租房屋规定

邢台市不得出租房屋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得出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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