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 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善意取得制度,它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重点,但是却往往将原权利人的利益作为了牺牲的代价。我国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广泛应用。但是,它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到底具体有哪些,对此法律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其次,原权利人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救济,等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 善意取得制度 交易安全 物权法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为他人去设定他物权,若是该物的第三人在有偿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是善意,那么就依法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了原物权,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就是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被广泛应用。理论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以下缺陷:
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
(一)适用范围太笼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那么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就是这么一个笼统的规定,那么就仅拿动产而言,试问是不是所有的动产都可以善意取得呢?答案是否定的。还有,他物权可以善意取得吗?如果可以,具体是那些他物权能善意取得呢?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二)原权利人的利益救济系统不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追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那么即原权利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损失的赔偿,但是却不能使原始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得到恢复。如果遇到无处分权人无力赔偿这种情况,对原所有权人而言,更是无辜,如何避免原所有权人的损失,如何救济,应该完善。
(三)受让人善意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善意,是指人的一种心理活动状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善意一般解释为“善良的心意、好意”。而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则应理解为“不知道”、“不知情”,即受让人不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这个事实。怎样认定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呢?笔者认为物权法对此的规定太过笼统,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善意取得制度实行的是主观善意标准,即要求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在进行交易时,受让人是不知情的。必须就第三人的“善意”建立起一个可行性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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