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6-11-11 19:31

论文摘要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出现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违约金金额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那么对于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如何判定和举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又能否并用。本文从两者的性质和关系加以分析论证。

论文关键词 合同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举证责任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两者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出现损失。那么守约方在主张对方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可否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对此,笔者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两者的性质和关系加以分析判断。

一、违约金的定义及性质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豍《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双方自行预先约定的,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形。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豎从法条来看,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可以超过实际损失,此时显露出惩罚性的一面。另外,有些学者将合同定金罚则归入违约金之列,笔者认为不妥。定金罚则是作为履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同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二、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及分类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损害赔偿金可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法定的损害赔偿金。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于损失的金额直接在合同中商定,而不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法定的损害赔偿金即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包括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另外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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