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投票要求 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规定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产生、职权、义务和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一起来看看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规定吧!
人大代表投票要求/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规定
根据选举法和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镇情况,制定南安市省新镇第一 选区(满山红村)南安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和省新镇第一、二、三选区(满山红村)省新镇第四届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办法如下:
一、选举工作由市、镇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
二、市省新镇第一选区(满山红村)应选南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 人。镇 第一、二、三选区(满山红村) 应选省新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 9 人。
三、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表示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不划“○”的,该另选无效。
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得用铅笔。笔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
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及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七、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八、选区设监票人 3 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选民在不是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的选民中推选 3 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 3 名,其中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由选民在不是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的选民中推选 3 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九、委托投票的,须凭选民委托投票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十、选区设 1 个投票站和 3 个流动票箱。每个流动票箱至少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接受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所在地,在监票人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
十二、市、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分别经市、镇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在选举日后的5日内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三、选举中如发生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市、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人大代表的产生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
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4、少数民族代表的产生。(1)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万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l千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干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 过16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 不足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3)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40 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 族乡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中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从8:1到现在的1:1,走了近60年。而在“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后,农民工与一线工人在人大代表中的总数也大大提升。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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