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06 15:55

处分是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给予处分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给予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陈国涛,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2002年7月毕业于齐齐哈尔师范学校,最后学历本科。2002年8月至现在任古龙中心校教师。

一、违纪事实

2015年3月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永胜小学三年一班教室内,学生刘海研被英语教师陈国涛打了5、6个耳光。肇源县公安局对陈国涛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处分决定

依据肇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书[2015]247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第七款“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经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国涛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

本决定自2015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复核。

肇源县教育局

年5月5日

给予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周波,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温州市文成县人,现任温州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经查实,温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林剑、厉锋、周小跃、叶茜茜(以上人员均另行处理)于2013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结伙多次将120接警信息告知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7900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周波身为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发生上述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波给予记过处分。

本行政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上述行政处分决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温州市卫生局

年7月2日

给予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姚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14〕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15〕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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