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武器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31 07:25

部队处突任务的不断变化,配备的武器装备品种和数量越来越多,部队武器管理就越越重要。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部队武器管理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部队武器管理论文篇一

中外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法律理念比较研究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外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法律理念作以比较,对我国武器使用的最小使用武力、尊重人权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律理念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武器使用 人权 自由裁量

作者简介:魏垚,法学硕士,武警指挥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军事法学、武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5-02

一、最小使用武力理念

现代各国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普遍遵循“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坚持慎用武力、慎用武器。“最小使用武力”源自英国警察法。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时就奠定了非武装化的基础特性,使用武力是警察迫于无奈的最后手段和不愿看到的极限性结果。所以英国历来标榜民事巡逻警察不携带枪支的传统。豍在英国并非所有警察均拥有武器使用权,武器只能配发给接受过严格训练和培训的警察,他们被称为授权武装警察(Authorised Firearms Officers)。他们在警务活动中配发、使用枪支得到常规或特别授权。普通警察在执法时不被授权使用武器,所以一般不携带武器,遇有使用武器解决的突发事件时,由获得长期授权的警察携带配发的武器乘坐武装反应警车来处置。

在枪支泛滥的美国,警察被赋予较大的用枪裁量权,但仍遵循严格限制使用武器这一理念。特别是1985年田纳西州诉加纳案的判决影响到法律有关执行政策的修改。自1970年以来,美国的执法机构已经尽很大努力对致命武器使用政策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具限制性。自从美国最高法院在1985年对田纳西州诉加纳案进行了突破性判决后(禁止警察开枪射击在逃重犯),这些修改政策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增,而且也变得更加普遍。豎1985年田纳西州诉加纳一案最高法院确立了“威胁生命原则”。只有警察在合理理由确信嫌犯对警察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造成伤害或构成即时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在此案中判令禁止在逮捕逃跑重犯时使用致命武器。最高法院明确认定,在案发地点,如果逃亡重犯没有对警察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任何一名警察都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逮捕。可见即使是在拥有较大用枪裁量权,枪支泛滥,治安环境较差的美国,也奉行限制性的致命武器使用理念。

我国的公安机关及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中,也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也秉持“最小使用武力”理念原则。在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严禁使用杀伤性武器;在处置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应当以圆满完成安全保卫任务,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二、尊重人权理念

现代各国警宪部队武器使用都奉行尊重人权理念。警宪部队武器使用的正当性源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珍视,武器的使用都是在尊重人权的背景下实施的,其理念指导下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出《警察人权标准与实践》。警察使用的人权袖珍手册中专门规定了“使用武力和火器”一章,其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人身安全并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第5条规定:在不可避免合法使用武力和火器时,执法人员应:(a)对武力和火器的使用有所克制并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所要达到的合法的目的而行事;(b)尽量减少损失和伤害并尊重和保全人命;(c)确保任何受伤或有关人员尽早得到援助和医护;(d)确保尽快通知受伤或有关人员的亲属或好友。同时第9条规定:无论如何,只有为了保护生命而确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有意使用致命火器。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在英国,执法人员合法使用枪械的根源在于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有关习惯和判例,对个人自我防卫权进行了规定,使防卫权在普通法中被认可。“警察有权保护自己避免非法侵害暴力,他们同样有权保护他人免遭侵害,如若违反就违反了人权。”豏同时英国普通法原则及苏格兰普通法原则被欧洲人权公约及1998人权法案所补充。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武力使用总是紧密相联,当决定运用武力的级别在任何特别紧急事件下是合法的,法庭将考虑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人权总被直接涉及到运用武力之时预测当前使用武力情境之中。豐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发生一系列有争议的警察射杀社会公众事件,英国警察携带、使用枪支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政策控制变得严厉,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关于生命权的规定,对英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豑欧洲人权公约第二部分生命权中声明:任何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同时赋予国家积极义务采取行动来维护生命权。其充分强调使用武力必须在严格合理必要适度的要求下进行,若未能达成此目标,则视为对第二部分的违背。同时1998年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中许多条款转化为英国本土法,以直接或间接立法方式与欧洲人权公约中人权条款相匹配。

我国的人权体系于二十年前确立,但对人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宪法上、法律上如何实现人权的内容仍需要完善。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人权白皮书,并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表明了政府的基本态度,作为第一个官方正式文本,意义价值巨大。中国政府目前已加入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警察法律制度是人权法律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权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广泛的权力就是警察权。国际人权制约各国警察权,人权的发展决定警察权的发展,警察权受制于人权。豒加入人权公约对执法工作带来冲击,影响执法意识、执法观念、执法模式和执法体系的变革。公约在全面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涵盖了警宪部队作为执法者其执法权力义务,执法的程序和限度,十分清楚地确立了司法终决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机构对执法的监督,确立了警宪部队执法的国际标准,对其限制性约束不断增多。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该公约对刑诉国际准则,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被剥夺自由的人道待遇和分类处置等问题详细规定,已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公正执法的国际准则。在限制和约束犯罪嫌疑人自由方面,坚持使用“最小武力”原则,以其失去反抗和逃跑能力为限,给其以人的最起码待遇。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警宪部队执法的国际标准。我国警察及武警在武器使用过程中,以往停留在对治安管理和刑事法律的熟悉、遵守的水平上是远远不够的,已经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应明确人权保护理念,遵守国际执法准则。 三、保障警宪部队人身安全理念

国外立法对警宪部队在武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基本上持宽容态度,强调对执法者安全利益的保障,以解除警宪部队使用武器特别是用枪的后顾之忧。西班牙刑法第8条规定:为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公务或职务,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日本刑法第35条规定:依照法令或正当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巴西刑法典第18条规定:如果犯罪是在不可抗拒压力或严格执行上级并不明显非法的命令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只对施加压力或下命令的人惩罚。《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八章第38条规定:为将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押送至权力机关,并为制止其实施新罪行的可能性而在拘捕该人时对其造成侵害的,如果当时不能采取其他方法拘捕该犯罪人,且在这种情况下,该拘捕行为也没有超出法律对该种拘捕方法所准许的必要限度,则这种拘捕犯罪人致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犯罪。超过必要限度的拘捕行为只在故意致害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因为武器的使用具体情境非常复杂,事态发展变化多端,使用者很难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完全理性预测和判断,特别是当因精神高度紧张可能会高估面临的危险,易出现预期与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西方司法实务中针对警察的误想防卫持宽容态度。豓

我国警察与武警执法的危险性不亚于国外其他国家,伤亡率逐年递增。以公安警察为例,我国警察手中有枪但在使用中非常担心“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是罪犯”,怕在用枪行为后果上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有时宁愿以血肉之躯躯抵挡歹徒凶器,也不愿使用武器,造成无谓的牺牲。其实保护警察的生命健康权也是人权原则的体现。有鉴于此,我国立法应秉持强调维护保障警察及武警安全这一理念,解除使用武器的后顾之忧。所以有学者提出:我国立法应将保障警察安全作为执法的基础,明确规定,对于警察执法中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枪支,虽然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只要不是故意非法使用,可免于追究其责任;对合法合理用枪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身和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则给予奖励,以引导警察敢于和善于依法用枪。豔也有学者提出:立法者正在设置法律责任承担时,可以设立程序责任,即违反程序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严格的程序来制约对武器使用权的滥用。豖我国在《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等相关法规中都有限制其使用武器的规定及违法不使用法律责任的规定,但过分强调开枪造成的后果,机械地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在追责过程中注重保护了相对人公民的人身权利,却忽视了对警察及武警用枪权益的保护,强大的用枪压力,造成适用武器使用法律制度上的尴尬境地。

注释:

豍http://en.wikipedia.org/wiki/police-use-of-firearms-in-the-United-Kingdom.

豎[美]詹姆士.阿尔布雷特.论警察自由裁量权和武器的使用.公安学刊.2010(1).

豏commonlaw1.4.Manual of Guidanceon the Management,Commandand DepolymentofArmed Officers,Third Edition,2011.

豐European Convention1.14.Manual of Guidanceon the Management,Commandand Depolyment of Armed Officers,Third Edition,2011.

豑曾灶松.英国警察使用枪支政策评述纲要.公安研究.2011(4).

豒白党.中国警务改革战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豓豖李兆锋,等.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武警学院学报.2011(11).

豔徐丹彤.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武警学院学报.2011(3).

部队武器管理论文篇二

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武器装备保障浅析

摘要:随着武警部队处突任务的变化,必须准确把握武警机动部队装备建设的方向,把装备保障工作做在平时,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装备保障和管理的力度,提高武器装备保障人才的素质。

关键词:处置突发事件 武器装备 保障

近几年来,武警部队处突任务的不断变化,配备的武器装备品种和数量越来越多,武器装备保障的焦点已经发生了位移,呈现出对武器装备保障的机动性、时效性要求更强,信息化程度要求更高,保障方法要求更灵活。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加强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准备,提高部队遂行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能力。

一、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特点

处置突发事件样式多样,每种行动样式都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其装备保障与战时装备保障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动样式多样,装备保障难度大

处置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行动。不同的处置突发事件样式需要确定不同的装备保障重点,装备保障需求动态变化,使用不同的装备保障力量,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灵活机动地组织实施。这就使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任务更加繁重,难度不断加大,对武警部队装备综合保障、持续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事件发生突然,装备保障准备时间短

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往往不具有可预见性,致使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预先准备。如自然灾害的发生,从事件发生到接到保障命令再到实施装备保障,这一过程往往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动用装备的类型杂、数量多,留给装备保障的准备时间较短,对装备保障快速反应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事件发展可预见性差,保障规模难以确定

处置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其发生一样往往不具有可预见性,需要装备保障的持续时间、保障规模、保障范围等都具有不确定性。在执行处突行动中,如果指挥合理、处理得当就能迅速争取到行动的主动权,控制混乱局面,为后续行动奠定良好基础,在最短时间内达成目的;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失去战机,使事件规模不断扩大,使装备保障的持续时间、保障规模难以确定。所以就必须做好预先判断,预有准备,才能为装备保障赢得时间,提高保障效率。

(四)装备保障技术要求高,保障必须快捷精确

执行“处突”军事行动任务与其他军事行动任务存在很大不同,一方面,装备科技含量高,客观上要求保障必须精确快捷,才能提高实效性;另一方面,处置突发事件军事行动任务背景复杂,政治敏感性强,政策要求高,装备运用和装备保障勤务势必受到诸多限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快捷精确,才能避免引起各种不必要于扰。

二、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要求

突发事件在时间上难以预料,在空间上难以判断,在规模上难以预测,在趋势上难以把握,装备动用情况复杂多变,达到武器装备保障“前沿化、实时化、合成化、机动化”的要求,在准备和执行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过程中,要牢牢抓住装备保障的关节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强化使命意识,保持高度政治敏感性

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平时对于保持部队战备水平,提高应急机动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战时对于争取战略主动,达成军事目的,夺取战争胜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装备部门只有不断强化使命意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各项准备,才能履行好上级赋予的光荣职责。通过多种形式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引导官兵明确军队的宗旨和使命,强化“人民军队为人民”、“宁可千日不战,不可一日不练”等观念,要引导广大官兵认清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和危险性,认清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的重要作用,牢固确立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准备时不我待、人人有责的思想。

(二)强化保障准备,提高主动应变能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突发事件虽然都有很大的偶然性,事先难以做出准确预测,但是它总有自身的规律可循。根据部队可能担负的任务,结合本级装备情况实际,预有准备、快速反应是确保达成处置突发事件目的的前提,装备保障机构必须做好平时准备,确保遇有情况时能决速反应。一是要不断完善行动预案,加强平时演练。各级装备保障机构必须根据对各种可能担负的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测,制定多种类、多等级装备保障预案。二是要编组应急机动综合保障分队。综合保障分队平时寓于装备保障分队中,其人员、装备应该在现编人员、装备中预编预任,做到机构精干,装备良好,训练有素,反应迅速,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应急机动综合保障任务。三是要不断调整装备储备布局和规模。不同的处置突发事件样式需要不同类型的装备,在物资储备上,要做到齐全配套、数量充足,突出应急装备、维修装备、特需装备的储备,保障应急保障力量快速行动。

(三)强化组织指挥,提高整体保障效能

高效指挥,形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部队投人兵力多、装备多、行动急、要求高,装备保障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建立具有高度权威的指挥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组织指挥,有效调度使用各种装备保障力量,发挥整体保障威力,提高保障时效。要针对处置突发事件部队行动紧急,装备保障准备仓促,各种情况难以及时准确预测,装备保障不确定因素较多,应急性很强等特点,审时度势,运用灵活高效的组织指挥方式。一是要成立精干高效的指挥机构。装备指挥机构作为处置突发事件军队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到保障命令后,应根据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种类和等级的装备保障预案,成立精干高效的装备保障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装备保障的实施。二是要统一配置各种保障力量和各类装备。处置突发事件涉及装备种类繁杂、数量庞大,保障力量组成多元,在装备保障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科学合理地使用这些保障力量和装备是决定装备保障质量的关键。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和战时装备保障一样,供需矛盾将始终存在,因此,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各级装备保障指挥机关都应树立整体观念,统一使用和配置各种保障力量和各类装备,以利于形成保障合力,实施聚焦保障,形成局部保障优势,达成最佳的保障效果,确保行动目标的实现。

(四)强化针对性训练,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突然,没有先兆,对装备保障人员的素质要求高。因此,只有本着“任务怎么执行,装备就怎么保障,兵就怎么训练”的思路,强化人装结合训练,提高装备保障力量对不同类型、不同环境处置突发事件适应能力。一是加强业务训练。装备机关要围绕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协同,加强装备保障协同训练,以提高装备保障协同能力;维修保障分队要围绕应急装备现地抢救抢修的实际需求,加强损坏装备的应急修理、换件修理、拆拼修理等技能的训练,以提高应急装备保障能力;装备使用分队要围绕装备的损坏程度,加强“三熟悉、四会”训练,提高装备应急独立保障能力。二是加强综合演练。要采取检验性的演练方法,组织装备机关带修理分队到野外近似实际的条件下进行快速机动、快速抢救抢修等内容的训练;要通过课目和环境设置,使处置突发事件装备保障训练最大限度的贴近实际任务需要,加大训练难度和强度,特别是复杂气候环境下的综合性演练,提高整体装备维修保障能力。

三、注重武器装备保障人才队伍建设

要说“撒手锏”,真正的“撒手锏”就是军人的素质能力,人才比武器更重要。部队在装备建设现代化的进程中,最突出的矛盾就是高科技人才缺乏,武器装备保障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策制度,用制度来保证培养、保留、储备人才的工作。在加大人才培养时,要充分考虑现有专业人员的编制结构、年龄结构、技术水平、培训设施、师资力量等因素。要加大对在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激励考核力度,采取联合办班、授课等多种形式,加强装备保障人才的培养力度,集中力量研究解决部队反馈的技术难点,形成互联互动,共同发展的培训模式,合作培养一流的装备保障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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