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辞而别能否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12-02 15:31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并有各自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工不辞而别不能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案件简介

2012年3月,刘先生从老家临沂来到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2月1日,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刘先生收拾行李回老家过春节。公司规定2月16日是职工上班的时间,但刘先生迟迟没来报到。公司人事部多次电话联系,刘先生的电话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奈之下,公司只好另行招聘保安人员。

对于刘先生长期没有返岗上班的事实,公司认定其已主动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将其除了名。今年3月22日,刘先生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职工不辞而别能否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职工不辞而别能否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案件处理

通过组织双方调解,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了此案情况,并向电子公司解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方式。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除了双方有明确约定等特殊情况外,职工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企业如果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要受到很多限制。

电子公司与刘先生的劳动争议,是由刘先生违反劳动纪律引起的,企业认为这属于无故长期旷工,双方的劳动关系等于自动解除了。但实际上,刘先生从未通知公司自己要辞职,不能将其旷工行为理解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结束。因此,电子公司称刘先生的行为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在法律上不成立。经过仲裁庭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电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刘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延伸思考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告诫用人单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职工,企业只有在解除合同的程序上合法,且职工违纪违规的事实确实无疑,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力,企业对这样的职工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一般而言,当员工不辞而别后,企业应按照职工先前确认的家庭住址邮寄送达《催告函》,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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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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