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7-04-13 17:22

出租人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应当通知承租人,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以信函、电报、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当送达承租人,如果单纯以登报公告形式通知的,就不能认为已通知了承租人。

承租人在收到房屋出售的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的,对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知道了出卖房屋事实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应当在知道了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尽快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防错过了合理期限而无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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