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出租人应遵循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4 12:50
贵阳市出租人应遵循相关规定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书面告知并协助属于流动人口的承租人按规定申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三)建立登记簿登记承租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报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2户(含2户)以上人员居住的,应当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六)出租房屋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场地,或者用于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
(七)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将房屋出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八)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九)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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