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租赁检查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4-14 12:50
贵阳市房屋租赁检查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房屋租赁及其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及时处理: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更正;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当事人及时申办;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市管理、规划、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理;
(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
(六)履行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理情况应当告知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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