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评估 拆迁房屋纠纷
拆迁房屋是出现的一些纠纷多,很多人在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被动的等待下达的赔偿认定,这种被动的等通知往往在后都是不满意的,这都是因为很多人不知道拆迁的房屋是需要被评估的,下面就来说说拆迁房屋评估到底是怎么回事。
拆迁房屋评估
都知道不管是拆迁房屋还是房屋产权发生调换时都是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的,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涉案被拆迁房屋依法需要另行估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拆迁房屋的评估需要注意下面几点:
1、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拆迁当事人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由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2、拆迁当事人应当与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3、找一家政府指定的评估公司,对你的有房产证的房子进行评估,拿到评估证明,作为拆迁补偿的参考。
拆迁房屋纠纷
当房屋使用期限已到就会涉及到拆迁的问题,拆迁并不能做到人人满意,房地产商,业主之间的小心思若不能达成一致,就会引发拆迁房屋的纠纷,如若发生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呢?看看下面就知道了。
1、裁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虽然后的实施强制拆迁是不得已而为之,熟话说得好法律不外乎人情,还是拆迁双方通过正规的拆迁房屋评估来确定拆迁事宜,通过公正的渠道达成双方自愿完成拆迁,避免发生拆迁时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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