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业退休工资计算

发布时间:2017-06-05 12:18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小编整理了一些2017年事业退休工资计算,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2017年事业退休工资计算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完成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完成分类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个人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2016年天津企业养老金计算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并核定养老待遇,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

(一)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n-2/Cn-3+......+X参保当年/C参保上一年)/N实缴;Xn、Xn-1、......X参保当年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上一年至参保当年本人缴费基数,Cn-1、Cn-2、......C参保上一年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参保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度数。

在计算本人养老金时,每一年度的缴费指数和平均缴费指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缴费年限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n-2/Cn-3+......+X参保当年/C参保上一年)/N实缴;Xn、Xn-1、......X参保当年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上一年至参保当年本人缴费基数,Cn-1、Cn-2、......C参保上一年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参保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度数。视同缴费指数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另行确定。

在计算本人养老金时,每一年度的缴费指数和平均缴费指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缴费年限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年龄依据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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