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6-12-02 13:40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税务中,关于小微企业是怎么界定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税务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小知识分享给大家哦!

税务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税务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三大标准界定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满足三标准

刘宝柱说,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

刘宝柱介绍说,首先,我们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内容。其次,我们把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我局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我们发布了公告,制定了具体贯彻落实流程;对税务系统,我们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宣传辅导,提供良好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保证小型微利企业依法享受合法权益。第三,为了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依法申报纳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及时修改了申报软件,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也要根据本次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后的情况,及时修改管理软件。

应纳税所得额超30万停享优惠

刘丽坚介绍,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后,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原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现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企业划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1] 。

第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发展机遇

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更主要是因为国内经济社会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困难,具体可概括为“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对此,2012年2月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并明确指出,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通过多样化的短期贷款服务,有助于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抓住发展机会。

小微企业短板

相比大型企业的成熟完善,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和资本方面有着较大差距,这些成为了企业应用信息化的主要障碍。据统计,我国总计有超过四千万的中小企业,而其中实现信息化的比例不足10%。由于缺乏信息化的支持,大多数小微企业的管理呈现粗放、混乱的状态,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很容易因为大型和中型企业的竞争而倒闭破产,同时也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那么,面对日益迫切的信息化需求,小微企业应该从何处着手呢?

通过分析来看,小型企业各种资源有限,缺乏专业财会从业人员,岗位权责划分不够明晰。由于业务流程相对简单,业务与财务关联度不高,聚焦点是希望利用简便的经营方式,迅速降低企业成本获取更多利润,迫切需要一套功能实际、界面友好、操作简洁、价格低廉的管理软件来帮企业更好的经营,以期在耗用最少资源条件下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他们在信息化方面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基本的管理规范,这需要有小微企业专属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支持,而不能采用粗放型管理或者延续以往传统的大中型企业模式。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逐渐成熟,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加入到信息化的行列中来。

地税是如何界定企业

问: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一般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注册资本20亿元应归属于哪类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主要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略有不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是一个概念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上三个文件中的小微企业的概念,是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前提必须是小微企业,而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需根据300号文划分标准进行界定。

300号文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每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具体的划分标准;而未明确的行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上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微利企业。

即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是一个概念,两个概念具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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