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市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2 15:51
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支撑作用,促进高层次毕业生来青就业,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48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对在青就业的研究生发放住房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毕业生
1.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其中,派遣期内在青就业的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签订就业协议,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
2.毕业生户籍已落入本市,且接收单位为毕业生缴纳法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二)留学回国毕业生
1.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青就业;
2.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二)补贴期限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领取时间以三年内缴纳五险实际月份为准。
(三)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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