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产融资租赁以及房产融资租赁要交什么税

发布时间:2017-05-1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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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融资租赁?

房地产融资租赁的作用及优势分析房地产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是一种集信贷、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拓宽了房地产融资渠道。房地产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或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采取借贷、拆借、发债上市等融资手段,吸收社会投资,改变房地产主要靠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方式。在外资银行大力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以前,房地产融资租赁也为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平台。

(2)降低房屋消费门槛。房屋使用者不是按照通常先获得所有权再行使使用权的方式,而是通过支付租金直接获得使用权的方式进行房屋消费。传统的抵押贷款需要支付相当高的首付款后才能获得房地产使用权,相比而言,房地产融资租赁真正实现了“零首付”,大大降低了房屋消费的门槛。

(3)租约灵活。传统银行贷款一般是固定利率、固定支付,而租赁公司可以根据每个承租人的收入情况,为承租人定做灵活的还租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另外,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租金价格。

(4)促进房地产销售。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来说是一种金融服务,对房地产销售方来说,租赁公司是一种营销载体,融资租赁是一种营销方式。房屋消费的门槛降低,扩大了客户的购买力,促进了房地产的销售。资金规模大的房地产公司还可以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房地产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

(5)风险小。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在合同期满之前,出租人始终是房地产产权人,故基本上不存在风险。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获得收益,在存款利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出租人更愿意以这种无风险的方式获得比利息更高的回报。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以及财产信托等方式将租金收取权转让给投资者,分散经营风险。

房产融资租赁要交什么税?

融资租赁房产税计税依据以会计规定为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2008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如何计算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综合上述规定,笔者用一实例来加以详细说明。

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该生产车间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则该生产车间会计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融资租赁房产的所得税计税基础与会计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而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上例,由于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所以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在财务费用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00万元(1500-1200)。而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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