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21 19:29

导语: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

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

最严重就构成犯罪,最轻就是罚款或拘留。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故意伤害罪有三个等级,致人轻伤的,三年以下;致人重伤的,三年至十年;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至死刑.

2、积极参加黑社会的犯罪是三年至十年.

3、赌博罪是三年以下。

聚众赌博罪判几年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一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 "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赌博罪?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三、赌博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拟下荷期徒刑、拘役或存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发生在贵州省凯里市的“1·13”爆炸案,夺走了15条生命,也炸开了部分农村地区聚众赌博违法犯罪问题的“冰山一角”。农村聚众赌博是如何组织的?为何又如此隐蔽?记者进行了调查。

1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凯里市所属龙场镇老山村别干太山的半山腰一处空地上,发生一起爆炸案,当场造成15人死亡,7人受伤。据公安机关侦查,爆炸点是一处临时开设的“滚地龙”野外流动性聚众赌博点,从目前情况看,这起爆炸是人为制造的刑事案件,与非法聚赌有关。

这起爆炸案夺走了15条鲜活的生命,也炸开了部分农村地区聚众赌博违法犯罪现象猖獗的“冰山一角”。

记者梳理、采访发现,近年来,多种新型地下赌博现象在广西、云南、重庆、辽宁、湖南、福建、河南等多个省份不断出现。个别地方“赌风盛行”,害得一些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一些村民,或因为打工挣了钱,或因为征地拆迁拿了补偿款,往往成为聚众赌博违法犯罪分子设置赌局诱惑的对象。

凯里爆炸案中的“滚地龙”是贵州农村一种常见的赌博形式,“摇苞谷籽”也是一种方式,拿玉米棒进行摇撞,以掉下的玉米粒的个数是奇数还是偶数来定输赢,一些传统的斗鸡、斗牛、斗狗、逗鸟等也成为聚众赌博的形式。另外一些“智能化”的赌博类型如网络赌博、电子游戏赌博,也向农村地区转移、蔓延。

不少基层干部、民警和村民告诉记者,在一些乡镇或大村赶场(赶集)时,距离集市几里路的偏僻处,会见到“滚地龙”聚众赌博点,参赌者可以出钱竞当庄家,只要庄家可以承受,额度无上限。村民几块钱即可参赌,也常有人开着挂外地牌照的高档车专门过来“豪赌”。一些村民告诉记者,如果哪个“场坝”(农村集市)没有“滚地龙”,那个场坝的人气就少了。

记者采访的公安机关、基层干部表示,农村聚众赌博存在“打击难”的情况。首先,虽然赌徒“聚众”,但活动隐蔽,分工严密,特别是野外赌博、流动赌博,一般选择在县交界、省交界处,打“游击战”和“麻雀战”,“跑得了和尚又能跑得了庙”;其次,一些赌博组织者利用了农村传统的娱乐项目和地方风俗,不少村民属于对违法行为“无意识”;再就是农村聚众赌博形式简单花样多,“只要能设局的,可以说无事不能赌”。

如“滚地龙”这种聚众赌博方式,有的是外地人跨区域开设,有的是本地人流动开设,在荒山或深山老林里,平整一块地方,搭几块木板和简易帐篷,就能设个窝点。但分工却十分严密,遥控指挥者、现场组织者、放贷者、“马仔”、放哨人等分工严密。

拿放哨来说,放哨的人都盯到了公安局、派出所门口,在一些交通要道、进山必经之路等各个关口也都有“岗位”,很多时候,警方刚一行动,人就跑了。

1月15日,黔东南州三穗县警方在该县台烈镇一座山头捣毁一个“滚地龙”聚众赌博窝点。举报的村民称,经常看到有人开车到山脚下后停下,人则往山上走,而半山腰上方圆几里都没有人家,这位村民猜测山上一定有赌窝。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但由于窝点较远,当民警赶到时,放风的人早已报知庄家,只剩窝点所用的帐篷、木板。

贵州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赌博陋习在一些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农村,赌博违法犯罪问题时有发生,虽然一直坚持打击,但其反复性、顽固性并不因一时打击而彻底收手,其利益驱动和赌博心理并不因一时的压力而彻底改变。这位负责人说,必须要高强度、高密度、高频度的打击整治,才能扭转一些地方赌博违法犯罪突出的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打击农村聚众赌博违法犯罪的“游击战”“隐蔽战”,仅靠警方力量远远不够,需要打“人民战争”,特别是发挥基层组织、村干部、村民的力量,形成对农村聚众赌博的综合治理,还要加强宣传,形成对赌博犯罪“人人喊打”的声势,改变一些村民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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