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注册公司

发布时间:2017-02-11 13:38

现在在宝山区想要申请注册公司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宝山区注册公司”,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宝山区注册公司

2016年注册公司流程

流程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窗口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流程二、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2、或根据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流程三、申请上网印章

注:准备好相应材料找专业刻章公司向市公安局提出刻制上网印章申请。

流程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

流程五、办理税务登记证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2、或经营所在地辖区内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申请。

流程六、办理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1、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所选银行提出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申请。

2、待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可以签署税务代扣协议,找代理机构帮您代理记账处理每月纳税申报,税务做账等。

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

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公司登记机关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1、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2、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缴纳公司登记费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1、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六、公示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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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概念

法人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因此法人资格的取得始于法人成立。与自然人从母体出生不同,法人成立必须经过自然人筹备、创办的过程。这个筹备、创办的过程称为法人的设立。设立完成以后,还必须办理法人登记,法人正式成立。因此“成立”与“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设立”尚未“成立”,“成立”必须经过“设立”。“设立”是一个时间段,“成立”是一个时间点。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故亦称放任主义。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现代已不多见。

(2)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3)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需经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亦称核准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亦称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三、我国法律对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在我国,企业法人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非公司企业法人,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属许可设立主义。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一般采特许设立主义。法律敎育网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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