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博士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6 23:14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日前所提起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所必须的工具。为此小编给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博士论文篇一:中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探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和发展状况

(一)从互联网金融引入

保险是金融的一种形式。互联网保险既是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兴起的,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理解互联网保险的概念,有必要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开始。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辨析

第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是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毫无疑问有着促进作用。

第二,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根基。

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着强烈的互联网精神--开放、平等、协作、分享。

第四,互联网金融的突出成果是形成了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普惠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因分析

1.技术环境的变化。根据佩蕾丝的技术-经济范式(孙宝文,2014),2000年,人类进入世界范围内的第五次技术革命的展开期,互联网呈现爆发式发展。

2.金融市场的空白。研究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引入对私人储蓄会产生替代效应。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量入为出一直是国人的传统观念。

3.产业融合的加速。互联网对各个产业的渗透促进了效率的提升,引发了包括金融业在内的产业革命,促进了产业融合。传统产业的边界日益模糊,多个产业之间的技术、产品及服务相互渗透、交叉,一种新产品或服务的出现往往是多个产业共同改革的结晶。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4.政策法律的放松。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尚不健全,多个创新领域尚无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我国政府强调简政放权、监管试错的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门也以开放的姿态为互联网金融留下了一定的容错空间,为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提供了时间机遇。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保险渠道创新模式

传统保险机构对摆脱渠道依赖、"去中心化"的转型需求,使得互联网保险的创新首先从销售渠道开始。在门店、代理人等线下销售渠道之外,保险机构开辟了互联网销售这一新渠道,一般称之为网销或线上销售。目前主要包括自建网销平台模式、电商平台模式、专业中介平台模式和其他第三方平台模式四种模式。

1.自建平台模式

自建平台模式,主要指保险公司自建的官方网站或综合销售平台,目的是展现自身品牌、网络销售产品和提供客户服务等。

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自建平台基本能够覆盖保险业务的全部处理流程:售前--咨询、价格收益演示、售中--填写投保单、在线支付、售后--保单查询、保全、理赔。在这一领域中,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先行者。

自建网销平台的优势很明显:一是拥有网站主动权。官方网站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最大程度体现网站主办者的意志,全面介绍公司历史、宣传品牌形象、实现产品销售。二是方便系统对接。在线销售保险产品需要后台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自己的自建平台完全开放,在系统的对接、流程的衔接上极其便利。

另一方面,自建网销平台的局限也十分突出:一是网站流量有限。进入互联网时代,一个电子商务网站聚集人气的旺衰、客户流量的丰寡直接决定了这个网站业务开拓能力的纵深。自建平台与公司的知名度、品牌影响力有很大关系,更适合大规模保险公司。很多保险公司不惜血本在各种线上线下媒体、搜索引擎投下巨额广告成本,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二是适用产品局限。目前适合官网销售的主要是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等相对简单的险种。也有不少公司尝试提供健康险、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等产品,但因产品设计复杂、销售方式局限,在网销产品中占比较低。

2.电商平台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为传统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提供集中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商平台模式,是指保险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平台客户提供专属销售产品的互联网网保险经营模式。自 2012 年国华人寿在淘宝破纪录的销售引起市场对互联网保险的极大关注后,各大保险机构纷纷进驻各个电商平台,如淘宝网、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 50 家保险公司与阿里巴巴金融平台开展了合作。目前已有几十家保险公司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国华人寿于 2013 年建立了首个微信商城。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想发挥此类模式的优势,要诀是找准互联网群体的消费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产品和优化流程。

3.专业中介平台模式

专业中介平台主要是指取得网上保险销售资格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所建的网站。此类网站以专业性为切入点,特色是提供集中产品比对、保险垂直交易、保险专业咨询等综合型保险服务。目前,专业网络中介平台数量众多,仅 2012年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的首批获得网上保险销售资格的网站就有 19 家,以优保网、中民网、慧择网等为典型代表。

专业中介平台模式的优势是既有保险的专业度,又能为消费者提供多家产品的集中比较,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对中立、客观的产品比较,方便消费者比较价格和服务水平,选择空间较大。

4.其他第三方平台模式

一是门户网站平台模式。主要指与内容提供商网站开展保险宣传、销售的合作模式。二是专门领域平台合作模式。

此类模式的优势在于定向推送产品。意外险产品是人们出行的必备保险产品,在销售机票、铁路客票等过程中搭售意外险产品,能够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最大匹配。

但目前此类模式还存在一定问题:这类网站较多涉嫌非法兼业代理,仅通过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规避监管要求;部分网站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选定机票后系统强制匹配意外险产品,消费者无法更改选择,2013 年监管部门曾查处了多起此类投诉案件。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模式

1.细分客户群体模式

这类产品创新模式主要是指对传统产品的客户群体进行细分,在保费、保额、保险期限上予以相应的灵活调整。

2 .服务互联网经济新风险模式

此类创新是指围绕互联网经济的各类场景、各个环节,寻找发现新的保险需求,并在大数据的支持下进行产品设计。目前此类产品创新主要发生在财产险领域,按照保障内容可细分为三种:

一是互联网交易保障;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三是互联网虚拟财产保障

3.改造传统产品形态模式

此类产品创新主要是指运用互联网精神,实现对传统保险产品形态的改造。

(三) 互联网保险服务创新模式

1.客户服务多渠道的模式。

许多保险机构的客户服务途径能够覆盖互联网各个途径:电话、短信、官网、微信、微博等。部分公司还开发了移动 APP,如华泰财险开发了车险理赔移动定损 APP.

2.业务办理全在线的模式。

部分保险公司实现了在线办理从投保到理赔的全程电子化。如泰康人寿的"e 站到家"网上服务平台,功能涵盖了保单查询、账户价值查询、账户转换、退保、撤单、投保进度查询、续期缴费、网上理赔报案、电子对账单申请等多项功能。

3.用户体验后台提升的模式。

部分保险公司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从用户出发不断优化系统、提升服务体验。如太平洋人寿在淘宝的天猫旗舰店,不仅关注产品展示,还特别注重客户服务交互、页面跳转速度、移动设备支持等细节,确保客户的服务需求得到第一时间相应。又如国华人寿为确保能够应对短时间集中访问的峰值压力,对公司的服务器进行了专门的优化,以满足瞬时大客户流量的需要。

4.承诺理赔效率的模式。

"快"是用户体验的重要方面,不少公司做出理赔效率承诺,让客户真正"得实惠"。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层面

1.发挥互联网的核心推动作用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核心动因是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无论是传统保险公司寻求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创新,还是互联网企业对保险行业的"搅局",实现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发展,关键要寻找互联网与保险合适的切入点,找准技术和需求吻合的"痛点".具体而言,就是从"去中心"、"碎片化"、"泛连接"的角度重新解构传统保险,包括产品、销售渠道和方式、运营模式等。

在当前阶段,"去中心"主要是指渠道的创新,"碎片化"主要是指发掘新的风险保障、产品需求,"泛连接"则是指推动整个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2.回归风险保障的本质

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仍然是保险。保险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不应偏离保险本质,产品设计应当逐步回归到风险保障的原始功能。

3.大数据是下一个"风口"

首先,加强数据信息化,将无意义的数据变为有价值的信息,将数据"唤醒"。

其次,挖掘数据相关性,运用大数据技术从多维度分析数据的关联关系。改变以往对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分析的思维模式,寻找数据之间的横向相关性,构建多角度的数据库。

再次,依托云计算,将数据"关系"转换为数据模型。通过构建数据模型,从数据倒推发掘新的风险保障需求,从而实现新产品的开发。

4.关注未来风险形态的变化

随着互联网与各个产业的融合,传统产业模式逐渐发生改变,社会风险形态逐步产生变化,保险风险分散和管理的模式也将发生改变。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借助工控设备的智能化、网络化,实时获得企业生产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数据,在动态风险管理基础上进行保费动态计算,实现风险与保费的即时匹配。

如此,保险业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风险预测,拉长风险链条,使被动处置风险转变为主动预测管理风险,甚至跨界打通金融服务的链条。保险业经营主体应以战略的眼光看待互联网保险发展后隐藏的机遇与挑战,加快产业转型。

四、结论

互联网对人类、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这不仅仅是保险业。而单就保险业而言,互联网去中心、碎片化、泛连接的底层特征,正在颠覆保险业,如表层的销售环节、服务模式,再如中层的产品创新、数据基础,甚至是底层的公司组织形式、保险业的内涵和外延。或许十年以后,不会再有一个专有名词叫"互联网保险",但那一定不是因为互联网基因退化了,而是互联网与保险实现了彻底融合,成为了保险的一个自然属性。期待保险这颗古老的种子在互联网这片充满想象空间的土地上,开出更加艳丽的花。

保险博士论文篇二:保险产品的发展改进建议

一、产品的改进建议。

(一) “赏月险”的产品创新改进方案。

“赏月险”在保险细则上存在着种种漏洞,其本身也并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概念炒作远大于其实际意义,但它的推出改变了长久以来人们对于保险的认知,赋予了保险更多的生活性和趣味性,同时也拓宽了保险行业新的细分市场。

可惜的是由于推出它的安联财险公司实力有限,而且将更多的精力花费在了概念炒作而非产品本身上,以至于使“赏月险”落到了如今这种尴尬的境地。而产品本身的设计思路还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加以改进未必不能成为一款优秀新颖的保险产品。

其实,国外就有很多与其相似的保险产品。比如日本就有一款“樱花险”与“赏月险”颇有相似之处。赏樱花是日本的一大特色,也是日本人十分重视的庆典,每年到樱花盛开的时节,家家户户都会到樱花盛开的景区游览赏花。为此,日本的保险业者就开发出了“樱花险”.具体操作的方法是:保险公司邀请专家分析几十年来当地樱花开放的时间数据,再加上当年的天气情况信息,最终对当年的樱花开放时间作出预测。投保该保险的客户包括旅行社、景区的娱乐场所以及游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预测结果进行日程安排,如果樱花开放的时间与保险公司的预测结果不一致,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支付赔偿金。

无独有偶,英国,美国以及西班牙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天气保险,为投保人赔偿因天气原因带来的损失。这些保险与“赏月险”看上去相似,实则有本质上的区别。“赏月险”最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其根本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能否看到月亮并不影响投保人的实际利益,那么解决方法也很简单,只要让投保人对于天气具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了,这也是“赏月险”与国外这些天气保险的根本区别。

仍以日本的“樱花险”为例,投保樱花险的客户主要是开办樱花旅游地线路的旅行社,当地的旅馆,景区的经营者等,樱花会否盛开显然与他们利益息息相关。“樱花险”既满足了客户分担风险的需要,又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无疑是一款成功的保险产品。

从条款和运行细则上来看,“赏月险”已经和天气保险颇为相似,其本身也具备了天气保险的很多特点。但由于产品开发者没能在产品上花费更多心思,只是匆匆推出一款并不成熟的产品然后大肆炒作一番,赚上一笔之后就退出了这一细分市场,这种做法不但是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本身的不负责任,也会对方兴未艾的天气保险市场带来消极的影响。天气保险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其开发的条件已经成熟,市场需求也十分巨大,在未来很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新领域和业绩增长的着力点。安联财险公司在眼光上走在了同业的前列,却未能把握住先机,率先进入这一细分市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好在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抓住天气保险这一市场,搞好产品创新,是保险公司发展的一大契机。

(二)在天气保险领域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可行性。

1.天气作为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古至今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人类社会的日益进步,天气对于人类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影响也在日益加深。对于一些行业来讲,天气的变化很可能产生巨大的收益或者造成重大的损失,而这显然形成了一种风险。由于影响天气的因素多种多样,在现今的科技水平下,天气预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都不能很好地满足这些行业的需求,于是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来减少天气带来的经济损失,这就为天气保险带来了市场。

天气保险,也称作气象指数保险,指因天气异常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赔偿。保险公司依据该地区的气象数据等资料进行评估,精算,厘定费率,最终确定保险产品。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将可能由天气带来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极端天气越来越平常的情况下,这一保险范围涉及到很多领域,其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在我国这一保险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开展这项业务的各方面条件都已经比较成熟。从技术层面看,天气保险与天气预测密不可分,需要长期的数据储备。一般认为,天气保险的开展需要至少 30 年以上的气象资料作为储备数据用以分析。

而在我国,自 1912 年中央气象台建立以来,气象资料的积累一直没有中断,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气象台站的建设还是气象观测的技术一直在不断进步。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气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已经先后建立了超过 4600 个各类气象观测站台,初步实施了大气观测、海洋观测和陆地观测,观测对象包括大气、海洋、水文、冰雪、陆地、生态等多个方面。卫星和雷达观测达到了世界水平。我国已经成功发射了4颗极轨气象卫星和3颗静止气象卫星,是世界上同时拥有双轨气象卫星业务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沙尘暴监测网、自动气象站网、L 波段探空雷达网、全球定位系统探空站、飞机探测、风廓线仪和三维闪电定位仪等的建设和应用,使我国气象综合探测的水平处于世界先进。

2.天气保险的创新之处

(1)天气保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同时其产品本身相比与传统保险产品也有着很多创新之处。尤其是在我国寡头垄断的保险市场上,对于小保险公司和进入市场较晚的新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机遇。天气保险的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它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风险信息的了解不对称时,往往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天气保险的创新之处还体现在管理方式,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天气保险合同是标准化合约,无需根据参保人的不同进行合同内容的调整。传统保险模式中,保险公司为了防范信息不对称要建设风险监督和管理系统,而无论是投保前的调查还是出险后的核损都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第二,天气指数保险不需要对单个投保人进行监督,也无须防范监督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只需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一旦触发赔付点即可进行约定的赔付。

(3)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去繁琐的理赔流程和复杂的理赔技术,只需要从气象部门获取真实的气象数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指数标准支付赔偿金。保险合同结构标准透明、赔付过程简单迅速,从而能够降低管理成本。

从以上的创新之处不难看出,天气保险是十分适合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一个新领域。对于资金实力不足的小保险公司而言,旅游业和大型集会将为它们提供发展保险业务的机遇;而对于安联财险这类资本实力雄厚,但进入市场较晚,知名度不高,业务尚未完全展开的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的保险公司而言,农业和能源业的天气保险不失为一个好的机遇。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真正致力于产品创新,拓展新的领域显然比开发一些华而不实的噱头产品更有利于长远发展。而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如何改变行业现状,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已经成为以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对于保险企业和政府的建议

1. 对保险企业的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之间应打破桎梏,积极开展合作。

从上述博弈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独立创新固然可以独享收益,但由于保险产品的易于模仿性也会使保险公司承担极高的风险,而且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重复研究的情况,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的合作不但可以分散风险,分摊成本,更可以涉足许多风险较高,单一保险公司承保难度大的行业和领域。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其本身资本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品牌认知度较低,技术力量也严重不足。面对严重不利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小保险公司如果继续之前的发展模式,缺乏自身特色,盲目简单模仿,则必将被市场所淘汰。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道路是差异化经营,做出自己的特色,而这就需要实实在在的产品创新。为了克服资本实力和技术上的先天劣势,合作研发就成为了中小保险公司的最好选择。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物品来源于公民的纳税,而保险行业的“公共物品”也需要行业的每个成员都作出贡献,同处一个行业,大家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无论何种规模,何种形式的合作,对于改变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都是一个有利的探索。

第二,保险行业应重视软实力的建设。

保险企业软实力的提升最为显着的方式就是加强服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保险产品易于模仿,而保险服务却是很难模仿的,也并不需要花费保险产品创新所需的高额成本,但其所起到的作用却往往是出人意料的。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人们对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服务的好坏也正逐步成为顾客选择产品的主要标准。

保险服务创新,从根本上说,就是将传统的“以业务为中心”的理念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向导,竭力为每位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服务意识的增强,服务流程的简化,服务内容的完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只有做到了这些,才是真正的服务创新,才能更好的树立品牌,留住客户。

保险企业的软实力提升从根本上说离不开企业文化的建设,“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应该是保险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企业的各个层面上来说,企业文化就是根本的思维方式--企业在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融合过程中独创、发现和发展而来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而被作为正确的思维方式传输给新的成员。以使其在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融合过程中自觉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去观察问题、思考问题、感受事物”。

第三,大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从上述不同规模企业的创新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大公司具有客户资源、资金、规模优势,对中小公司形成市场挤压,而中小保险公司由于缺乏自身特色,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其创新往往十分困难而更愿意选择模仿。

大保险公司作为创新的主力军不但应该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承担更多创新的责任,同时也应该自觉地以社会责任作为产品创新的导向,将创新重点放在那些对大众有益,有利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产品上来。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对于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2.对政府的建议

第一,制定政策对保险创新进行“专利保护”。

这里的“专利保护”并不仅仅指保险产品的专利申请及对其的保护,而是泛指一切可以保护创新者利益,提高模仿者壁垒的政策。事实上,保险产品的可专利性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

传统观点认为,保险产品在其设计的过程中主要是运用数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计算、预测,应该属于商业方法的范畴,而在我国,商业方法是无法申请专利的,保险产品也并不是必然具有可专利性。只有当抽象的保险产品与具体的客观物体相结合,诞生的产品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且专利权的赋予不会产生对于基本保险需求的垄断时,对于保险产品赋予专利权才是可能的。

专利权的赋予并非永久的垄断保护,而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对于创新者利益的维护。专利的赋予是以该项专利的完全公开为条件的,这也有利于全行业的共同进步,促进其他企业进行更进一步的创新。

此外,与专利权赋予具有类似效果的新产品备案,新产品保护期,新产品补贴等政策也应该妥善加以利用,为保险产品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二,消除制度障碍,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要大力推动保险公司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为保险创新消除制度上的障碍。保险产品尤其是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信托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

然而,为了降低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国采取保险、银行等行业分业经营的制度,并且对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体制都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这种制度确实减小了金融市场风险,维护了稳定。

但同时,它也为保险产品提供了保护,减少了来自银行产品,信托产品等替代品的竞争压力,弱化了保险企业的创新动机。同时,监管机构应该适度放松对于保险企业的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保险行业在各个方面都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这也压缩了保险企业的创新空间。在推进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同时,监管机构也应该推进自身的监管创新,积极以政策手段引导保险企业向差异化经营的道路发展。

第三,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一般由政府提供。

一般而言,保险产品创新的成本越高,创新的正外部性越大,产品创新的供给不足就越严重。只有将产品创新的成本由单独企业承担转化为全行业共同承担,才能将保险产品创新的外部性内在化,使产品创新的私人收益与公共收益相一致。

要解决保险产品创新的外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搭便车”等问题,政府除了采取行政手段提高模仿者成本,保护创新者利益以外,还应该更好地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公共产品,即为保险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服务,以此来减少保险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所承担的风险,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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