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公司如何办理变更

发布时间:2016-12-24 20:41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现如今,想要变更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该怎么做呢?小编把整理好的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公司如何办理变更

怎么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一、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

一、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规范材料有: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都需要哪些手续?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申报材料

1、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或决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需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验资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审批条件

法律依据:公司法

直接去工商部门,领取《变更营业执照登记表》,将变更事项列明,带上所有的相关证照包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有的章子、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私章、股东同意变更事项的申明等.需要5--10个工作日;费用需要50元。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能剥夺股东资格吗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能否剥夺股东资格?

找法网网友提问:我在一有限公司拥有20%的股份,其他股东所持股比例为黄某40%、邹某20%、车某20%。2014年3月7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黄某、车某、邹某同意作出了股东大会决议,对我股东资格予以除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能否剥夺我股东资格?

找法网律师回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决定股权既是股东的身份权也是财产权,不能因除名丧失。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公司以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作出对你退股决议,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退股决议应属无效。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剥夺你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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