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6 22:44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新时期社会建设“学有所教”的重点和难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论文篇一

《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

摘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新时期社会建设“学有所教”的重点和难点,为实现“学有所教”的目标,运用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从社会进步的高度认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从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

关键词:小学教育;农民工子女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21-352-01

我国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快速转型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于是,在出现农民工这一过度性群体的同时,他们的子女也加入了“民工潮”这一行列,且“流动人口家庭化”也成为这时期的产物。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新时期社会建设“学有所教”的重点和难点,为实现“学有所教”的目标,运用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从社会进步的高度认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从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下面从自己工作实践中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分析

1、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不均等

“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现实不够协调,造成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在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就学问题上定位不明、责任不清”,即户籍制度是关键。由于这个原因,农民工子女在进入公办学校时,都有一道很高的门槛――借读费。这就使得农民工子女无法接受正规的义务教育。

2、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

对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农民工,其子女的教育经费往往失去了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支持而由他们自己独立支付,而这笔费用对于他们而言往往不堪承受,很多农民工子女都辍学在家。

3、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一是经济贫困

农民进城后,有的工作较稳定,还有的工作和收入不稳定,他们的收入普遍比较低。而且比较流行“流动人口家庭化”,有时就为生计奔波,怎么能支付孩子的学习费用呢?二是观念落后。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希望孩子通过读书的方式改变父辈贫困、落后的状况,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认为读书没有什么用,他们认为时下城里的工人纷纷下岗,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他们的孩子即使读了书,今后未必能在城里找到好的工作,还不如早点为家里减轻负担。三是文化素质低下。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较低,没有具备教育孩子应有的条件,这就会很容易导致子女由于学习受到极大困难而不得不中途退学的结局。

二、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的对策

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门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

2、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3、消除法律上的歧视。按照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规定,教育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受教育者的行为。上面提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法理上讲,明显存在对流动少年儿童的歧视性条款,造成了流动儿童在选择受教育权、缴费、享受教学资源等方面与流入地儿童的不平等。现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出现了诸如“农民工子弟学校”、“附属教学班(组)”、“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内容,实际上是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隔离开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所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所以应消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和语言。同时政府还应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工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

4、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减少农民工的流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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