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省长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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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省长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省领导:
来信检举揭发现任禹溪村党支部书记屠兴招利用职权,侵吞集体资产;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弄虚作假,多占多建;相变出卖村集体土地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控告如下:
一、 控告屠兴招侵占集体资产
1986年下半年禹溪村集体出资建造了停车场,占地面积为5.69亩,建筑面积共计869.28平方米(七间三层楼房,该房屋按目前造价约为521568元)。1988年1月1日起,该停车场以15000元/年的价格出租给屠兴招的第一农机服务公司经营汽修业务。1993年初,经村集体讨论通过,该停车场租金调整为2万元/年。但自1993年下半年起,屠兴招担任了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三职后,再也没有缴付租金。变本加厉的是,1993年11月份,屠兴招在未经村集体讨论同意,也没有向村集体赔偿一分一厘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停车场原来的三层楼的。停车场“村集体所有”的性质随之消亡。并以原有5.96亩土地为基础,再从沙园村买入土地4.47亩、向禹溪村购买2.4亩,在这合计为12.56亩土地上重建七间六层楼和八间四层楼两幢楼房。 由于104国道线改造,该12.56亩土地被征用9.16亩,所涉土地的征用款及补偿费都被屠兴招独占,剩余的3.4亩土地一直被屠兴招私自占用。现在该停车场已被屠兴招出卖给某旅游公司。
二、控告屠兴招损公私、变相贪污
1998年,屠兴招大权在握,未经集体讨论,一次性在村前坂圈入集体良田29.5亩,分别以5次付款,共付土地费23.075亩,至今尚有6.425亩土地款未付,计款193500元,其建停车场的配套设施费及青苗补偿费约50000元均由禹溪村集体支付。以上23亩多土地,其中以交通局名义征用9.16亩,价格为20000元/亩,而同期其他企业向禹溪征地费为45000元/亩,仅此一项差价就达229000元,如此曲线征地损了禹溪村集体,而肥了拥有实权的屠书记;其中5.58亩是村委会为“奖励”屠兴招为禹溪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象征性地收取7000元/亩。后来经村民举报,上级部门査实后,作出了此5.58亩以30000元/亩补交,而对屠兴招的这种贪污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这种东窗事发之后的“补交”行为,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贪污犯只需退还脏款便可免去刑事责任。
三、控告屠兴招化公为私,侵占集体利益
2000年度,建造“上三高速公路”及嵊州大道, 国家在我村征用公路用地90亩左右(良田6000元/亩、耕地2000元/亩)。由于公路建设征用,当时市政府决定返还我村土地18亩,作为村留用地,由村集体开发使用,同时免缴出让费和和一切规费。然而村集体没有得到一丝实惠,屠兴招利用手中职权,化公为私,全部转入归他个人建造停车场和汽车修厂,为本人牟取私利,严重侵占集体土地和集体经济。
四、控告屠兴招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
2000年至2005年期间,屠兴招利用担任村党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三职之际,大权独揽。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有据可查的就多达400万元,其中2004年10月和2005年10月,屠某分别挪用公款10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汽修厂转贷;2004年10月和2005年10月屠某分别挪用村集体资10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禹溪村个体老板吴国强用于转贷。
五、控告屠兴招一户多宅
屠兴招一家在本村在册户口为3人,却在村里拥有四栋楼房:祖屋翻建,建筑面积185.5平方米;1992年,屠兴招谎称将上述翻建的185.5平方米房屋调剂给住房困难户王荣华(非本村村民)和尹海宝两户为名,申请审批一宅基地。占地面积为300多平方米,后来他又把此宅基地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给了村民屠雪祥;2002年,屠某又以他过世父亲的40多平方米的房屋翻建为由,向土管部门申请审批了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多平方米;2007年,屠某再次以他爱人张爱芬的名义申请审批获得了建筑面积143平方米,占地面积500多平方米。反思:屠兴招一家三口为何能获得土管部门审核批准如此之多超标准用地?!相反,由于104国道扩建,于2002年拆迁的村民却至今尚未获得合法的审批手续!!
六、控告屠兴招变相出卖集体土地
禹溪村(沙山-猫狗弯)集体土地被屠兴招变相出卖,现已被交通物流公司占用多年。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屠兴招利用职权,于2002年11月20日与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私自签订了《嵊州市统一征地补偿协议》,上宗土地共计87.2475亩,补偿款:1838407元,但事过十年,禹溪村只收到当初600000元土地补偿预付款,其余的1236407元却至今下落不明,对我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七、控告屠兴招暴打无辜村民
1999年李世华被屠兴招打得鲜血淋淋的,体无完肤;2001年打伤村民屠亚元,村民实在看不惯,就起来反对,所谓嵊州闻名的“禹溪村造反运动”,市公安部门叫来十多名特警把围观的老年人都打伤治院,并有十几名年青人被抓进拘留所,把正义的群众运动镇圧下去,打人书记屠兴招的老婆在大庭广众之中扬言:要踏平禹溪村;2007年2月14日,丁彩琴同志,是禹溪村党支部创始人之一,有59年党龄的老干部,她因事去找屠兴招,他不分青红皂白猛拍桌子,站起就就打人。幸亏有人拉架,她才逃过一劫;2011年6月25日,村老年人看到屠兴招在违章建房,就自发的组织了30多人到在建工地劝阻,村委会知道情况后,怕事态升级,村主任他们也到违建场地进行劝阻。施工人员觉得理亏也停了下来,但屠兴招火冒万丈,第二天纠集200多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统一右手戴着白色手套(俨然象电影电视里的黑帮分子),有的在工地保护违建;有的在村办公大楼寻找村干部。村里的老百姓被这架势吓得不敢吭声。后来这帮人浩浩荡荡的开赴村主任王高洪经营的酒店吃霸王餐。第三天,屠兴招指使当时的小女婿纠集20多名打手,冲击禹溪村办公大楼。他们分工明确,有的堵住办公楼大门、有的堵住楼道;其中有8人在屠兴招小女婿带领下提着马刀、 拎着铁棍,径直冲向村主任办公室,前来办事的老年村民丁木仁也被他们控制住,其余的4人用铁棍等凶器毒打王高洪主任。王高洪被打得遍体鳞伤。后来被送进医院缝了8针,治疗了半个月才出院。
八、控告屠兴招浪费村集体资金
以吃饮水为名,在其豪华的祖坟前挖建风水池塘(用他自己的挖掘机),毁掉良田6.7亩,浪费集体资金几十万元,光是挖掘机费用就高达13.5万元。而花费如此之大人力和物力的饮用塘水仅用了不到一年时间,就在未经村集体讨论擅自以180元/年的价钱承包给他的铁哥们丁六兴养鱼,造成水源污染而不得不废弃。
九、控告屠兴招为巩固自己的势力违规发展党员
基层党组织不仅是党团结群众、组织群众、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客户端”,而且是党调查民意、赢得民心、紧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禹溪村党组织成了屠兴招巩固自己势力的工具。他严重脱离群众,俨然把自己看作是土皇帝,高高在上,听不进群众不同的意见,以家长制的作风管理村务,动辄就暴打无辜村民。在他的高压手段下,村民敢怒而不敢言。对他的暴行罄竹难书!自1993年他上任以后,为了巩固地位,他迅速发展党员,刚开始时村里每年发展3名党员;挂靠他的修理厂发展3名,转正后再把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入村里,而有的并非是他厂里的职工。他玩的只是移花接木的把戏。村里每年相当于要增加6名党员。老百姓戏称禹溪村党支部是党员批发部。几年下来,他的亲朋好友,甚至跟在他后面吃吃喝喝的小弟也成为了共产党员。至于那些小跟班素质如何权且不论。如果不是他圈内的其他青年人(除非你会溜须拍马),不然任凭你如何之优秀都与党组织无缘。甚至有的外村嫁入禹溪村媳妇的组织关系他也故意刁难不让转入。现在禹溪村有百分之八十的党员是他“培养”出来(风火岗除外),这为他巩固势力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只要他活着,禹溪村党支部书记非他莫属。禹溪村党组织已成了他的囊中之物。屠兴招常常以小恩小惠拉拢党员,每年他都购买过年礼品赠送给全体共党员,还经常请党员吃饭。早些时候,甚至带着党员干部以考察为名,用公款(乘飞机)去深圳等地旅游。他占了禹溪村那么多好处,却对其他村民吝啬之至,甚至变戏法般的占村民便宜。有头脑的人都能明白,他这种拢络人心的手段无非为了“三年一选”作铺垫。是变相的贿选。如果让屠兴招这种靠XX起家的腐败分子继续担任村书记,势必为损害党员的形象,党的纯洁性不容沾污,切勿让屠兴招这颗老鼠屎损坏整个禹溪村党支部的名声。
对屠兴招种种违法行为,我们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然而至今没有结果,但是我们坚信正义的力量最终一定能战胜邪恶。恳求上级领导为民作主,给予公正、合法的处理。
除恶务尽!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举报人 :
2016年2月21日
致省长一封信范文二
尊敬的姜大明省长:
我们是一批为我们国家保家卫国做过贡献的人,从部队转业后在莱州市公安局工作,属于“以工代干”人员。近期,我们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欲哭无泪,上诉无门,多次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均未得到圆满的答复,因此我们只有怀着万分焦急和痛苦的心情给你写信,请你百忙之中关注我们。
2007年12月,莱州市公安局通过烟台市人事局录用了20名公务员,这20名同志大部分是农民合同制,其他同志也没有我们进公安局工作时间早,我们参加各种资格考试时,他们当时都没有参加考试的资格,或者甚至还没有进公安机关。(比如1993年的转警考试)。而我们是1992年以前从部队转业,分配到莱州市公安局工作的转业退役军人,1991年10月参加过公安部组织的岗位培训,有合格证,是省公安厅在编公安干警,均配发警服、警号。1993年我们参加过全省组织的转警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合格,1996年参加过公务员第一批过度考试。我们将近20年工作在公安执法第一线,26年多来我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地为党工作,不管在边疆报国,还是在地方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我们都为党和国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并且无怨无悔。
我们感到不公正的是:像我们这样为公安事业奋战了近20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工作热情的人员却无法转为正式的公务员,而那些工作时间短、从工厂企业调进公安机关的人员却顺利成为公务员。更让我们困惑的是:其一,农民合同工不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其二,国家财政部门不给他们负担工资、福利待遇;其三,省级没有批准招聘干部,是烟台市私自招聘。根据以上情况这20名同志转为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根本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登记的要求。
根据1994年6月7日《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我们是1992年以前从部队转业退伍分配到莱州市公安局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我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且我们享受国家科员待遇,我们符合《国家公务员法》第二条。根据(公政法[2003]513号)和2004年5月17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4]1368号)第二条第二项就规范“以工代警”人员规定:“对开展省级统一招警考试工作以前进入公安机关、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的人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因组织原因未履行过渡手续,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1993年以前的“以工代干”人员全部转警。1995年的“以工代干”人员也有不同的落实情况,根据2006年《莱州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二、登记的对象和条件,第(一)项和1、2、条规定,我们都符合条件。 而我们1992年以前分配到莱州市公安局的“以工代警”人员没转,却于2007年12月转了一批农民合同工,并给他们补发了公务员工资,烟台人事局的做法,让人心寒。
我们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过问题,但烟台市人事局、莱州市人事局的解释让我们没法理解,以前说是以工代干,其间说是公勤,现在又说是固定工,到底我们是什么身份,我们为党工作了26年多,却连一个正当的名分都没有,这严重打击了我们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影响了我们的人生观。烟台人事局转了许多农民合同工为国家公务员,给国家增加了大量的财政负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烟台市人事局的做法对吗?合法吗?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人事腐败”吗?
根据以上事实,敬请省长查清事实,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不回避历史遗留问题,给我们7名“以工代干”的转业退伍军人一个公正的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莱州市公安局全体转业退伍军人
刘广生 李永民 刘永良 彭宝忠 贺冠山 王玉玺 王瑞清
2008年7月22日
致省长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省长大人:
您好!
我是山东省乳山市南黄镇南黄村802号。我的丈夫自1986年2月就在乳山市乳华纸业有限公司(原乳山造纸厂)工作,工作长达27年之久。2013年1月18日他在工作期间将手腕摔伤,特向车间主任请假回家休治,21日有工友告知他被公司开除。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要开除一名职工,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且需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开除条件。但公司完全无视劳动法的存在肆意妄为说开除就开除。在这其间拖欠我丈夫5个月工资,而且也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给我们造成重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所以我们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乳华纸业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赔偿:
一、2012年9月—2013年1月工资2100X5=10500元
二、1986年2月—2013年1月21日加班费约436577.4元
三、按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X27=56700元
四、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劳动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830X17+900X7=16260元
五、按法律规定给付他1986年—2014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并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退休后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42000元。
在经过本人多次请求劳动仲裁,因为公司董事长为省人大代表谁都不敢得罪。导致我不得不上访到威海信访局和人大,终于乳山市劳动仲裁局裁定由乳华造纸有限公司给他广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并交由乳山市法院执行庭执行(但没有给我任何文件,我反复问劳动监察局是否应该给我一份有关材料,他们说无需给我,一切由他们做决定,我越想越不对,又无可奈何)。同样法院判决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合计35700元也没有到账,虽然申请了法院执行,但法院告知无法执行。
辛辛苦苦工作27年,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我们应该享受的各种经济补偿约1135037.4元。但打官司打了两年因对方身份的问题我不仅一分钱的补偿没有拿到手,反而受到对方的威胁,法院和劳动监察局判决的工资、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得不到有效执行。作为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难道就没有一个肯为我们真正做主的地方吗?
恳请省长大人,为百姓做主,还人间公道,作为一名普通百姓,没有身份没有地位,我只能寄希望省长大人和上级部门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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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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