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16-12-07 14:52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 施的组织保障 , 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 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保证正常运转。

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 按照 " 四不放过 " 的原则 ,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 总结事故教训 , 提出整改措施 ,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六、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 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 , 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依照《安全生产 法》第九条的规定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 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和违法行为的不同 , 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等等 , 这些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几项有效措施 , 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执行 , 如不遵守 ,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 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技人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以保证安 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必须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 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 并定期检测 , 以保证正常运转 , 维护、保养、检测还 应当做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这是保 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特种设备 ,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 ,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了上述规定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 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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