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合同注意事项
导语: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写合同注意事项
一、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二、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案例分析】:
结算与质量纠纷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于1984年10月10日正式签字。
龙宫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8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86年5月1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期提前至198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议。
龙宫大酒店于1986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剪彩开业。
1989年8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诉称:被告(合同甲方)于198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长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两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本应付工程 总价款1600万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1600万无及拖期的利息。 1989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日本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它 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6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法定代表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请高抬贵手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 日本立成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兴城公司)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结算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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