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房能否买卖?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05 12:25
目前,许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改造成了安置小区,被拆迁户通过拆迁一般能得到两套甚至更多的房屋,除了自用外他们通常会选择出售多余的房屋,能否进行合法的买卖也一直为众人质疑,而拆迁安置房相对低廉的价格也吸引了一部分购房者。因此在民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房买卖市场,出现的纠纷也不少。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房买卖中产权的变更一定要及时确认,交易前确认产权归属,产权证登记人确认的重要性一目了然,但是它并不是房屋产权确认的依据。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
若售房人现在反悔,售房单位也将产权给个人,该房整体拆迁户都凭单位出具的房改证明办理了拆迁手续。现在房子遇拆迁后,房管局出台文件,不允许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售房人以此作为借口不协助购房者去拆迁办办理更名手续。
拆迁的房屋在没有领取产权证明书前发生了买卖。根据规定:发生的交付纠纷,二年内,房屋买卖要属于拆迁的,若遇拆迁,房屋卖方不能为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的,在法院监督下,甲方将原房款退还乙方。
如果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证一并登上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多年后,他方知道并主张产权的,一般不予支持。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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