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资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6-22 10:27

导语: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按照依法治市、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0000建设总目标,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的功能作用,为推进我国依法治理的进程,促进我0000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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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小知识

1、到2005年底,我国开展了多少年的全民普法教育?

答:20年(1986——2005年)。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第五个五年(2006年——2010年)全民普法教育。

3、 “五五”普法的对象是谁,重点对象又包括哪些?

答: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4 、“法律六进”活动包括哪六进?

答: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

5 、“五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是指什么?

答:“一学三进”,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6 、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 、“12.4”是指什么?

答: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8 、什么是“四进社区”?

答:科教、文体、法律、卫生。

9、 什么是法律进社区“六个一”?

答: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律图书角、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一套居民学法制度,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一个普法广场或法制公园。

10 法律服务热线是什么?

答:“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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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 : 利用代购诈骗

诈骗者声称价格非常优惠,以此为诱饵为你代购。一旦你付了代购款之后,诈骗分子会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的理由要你加付“关税”,最终你付了钱,货品也收不到。

警方提醒:到正规的网站上买东西,别只顾着捡便宜。

方式二 :二维码诈骗

诈骗者以商品为诱饵给你返利,再发送商品二维码,实则为木马病毒。一旦安装,木马就会盗取你的应用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警方提醒:手机不可随便安装不明程序,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方式三 :盗号诈骗

与盗用QQ号诈骗类似,诈骗者冒充你的家人跟你联系,并以各种理由向你要钱。

警方提醒:只要一个电话联系听听真声音,一般就可以发现真相了。

方式四 :身份伪装诈骗

诈骗者一般装成高富帅或者白富美和你搭讪,骗取你感情的信任,进而以借钱、商业资金紧张、手术等为由骗取钱财

警方提醒:交友需谨慎,少做“白日梦”,毕竟这个世界上的“白富美”、“高富帅”还没有占到大多数。

方式五 :点赞诈骗套取个人信息

集满多少个赞就可以获得礼品或是优惠,实际等你集满了足够多的赞,去兑换礼品或领取免费消费卡时,才发现拿到手的奖励“缩水”了。还有的商家发布“点赞”信息时并不透露商家具体位置,而是写着电话通知,要求参与者将自己的电话和姓名发到微信平台,一旦所征集的信息数量够多了,这种“皮包”网站就会自动消失,目的是套取更多的真实个人信息。

警方提醒:对点赞的信息先打个电话进行咨询查证,必要时可以把咨询答复录下来,防止商家到最后“赖账”,也可以直接实地去看一下,眼见为实。

手法六 :微信假公众账号诈骗

诈骗者在微信平台上取类似于“交通违章查询”这样的公众账号名称,让你误以为这是官方的微信发布账号,然后再进行诈骗。如:让你交罚款到XXX账户。 并且轻易的索取了你的个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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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并解释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四)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六)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一)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三)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六)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一)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对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四)将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增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保障制度”;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六)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七)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八)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九)将《义勇军进行曲》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六、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八、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九、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关如何分类?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又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又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十、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标语精选

1) 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2) 法律红绿灯,心中亮晶晶,时刻牢记它,幸福乐陶陶

3)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共创文明和谐家园

5)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法治新会建设;

6)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治环境;

7) 法制**重在行,和谐家园我先行

8) 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9) 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10)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1) 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12)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13)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14)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5) 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16) 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7) 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18) 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19) 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20) 法治**人人爱,人人参与更精彩

21) 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22) 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23) 同谱法治文明曲,共唱**和谐歌

24) 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25) 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26) 知法明礼,用法维善,护法除恶,守法心安。

27) 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28) 法治**人人参与,和谐**人人受益

29) 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30) 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31) 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32) 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33) 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

34) 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35)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36) 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37) 送子孙高楼大厦,不如教其守法用法

38) 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39) 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40) 手牵手建设法治**,心连心构筑和谐社会

41) 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42) 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43) 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44) 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45) 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46) 人人都是**形象,处处都是法律考场

47) 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48) 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49) 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以法为准彰显公正

50)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51) 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52) 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53) 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54) 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55) 人人都是弘扬法制的宣传员,处处都是和谐**的风景线

56)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57) 大事小事依法办事,大节小节守廉为节。

58) 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59) 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60) 普法情系千万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61) 忽视法制吃苦头,依法经营有甜头!

62) 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63) 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64) 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65) 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66) 以诚待人,人人敬;依法办事,事事成。

67) 维权有保障,法律来护航。

68)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69) 知法铭心智,懂法正言行,守法创和谐。

70) 法律与文明时时相伴,和谐与发展息息相关

71) 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72)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六五”普法规划

73)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74) 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75) 健康发展,依法经营,与时俱进,步步为赢。

76)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77)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78)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79)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0) 祖国在我心中,法律伴我成长。

81) 守法走遍天下,违法寸步难行。

82) 法制意识心中有,和谐生活更长久

83) 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84) 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

85) 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86) 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87) 学法,是人生的必修课;用法,是平安的护身符。

88) 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89) 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90)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91) 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92) 以法为准以理说话理性维权

93) 学法铭于心,守法践于行

94) 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治环境

95) 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96) 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97) 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98) 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99) 以宪为尊,以法为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100)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01)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102) 法治建设无止境,和谐**伴终生

103) 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104) 与法同行,成长有保障。

105) 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

106) 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107) 风雨同舟建设法治**,并肩携手打造魅力都市

108) 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09) 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110) 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111) 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12) 实践科学发展观,法制**天地宽

113)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114) 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115)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116) 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117)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18)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19)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120)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资料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12月4日为一年一度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被确定为2010年这一宣传活动的主题。

【法制宣传日标志寓意】

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从2010年11月中旬到2010年12月中旬作为这次宣传活动的时间。通知指出,

要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要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廉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要大力宣传“五五”普法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宣传各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区、法治县(市)区、法治城市创建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宣传在“五五”普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

【法制宣传日背景】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讲话,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2001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1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因此,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确立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意义】

1、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2、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助于营造全社会浓厚的法制氛围,让“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成为全体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节日,成为展示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节日,成为树立我国良好法治形象的节日,使现代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为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打下牢固的社会思想基础。

3、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通过这一形式来引起广大公民对社会法律环境的关注,提高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感,从而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

【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6市容局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2016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法制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市容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对该项活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四、目标任务

通过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法治实践,依法开展生产生活和各种经营活动,促进“法律六进”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为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时间安排

2016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从11月20号开始,到12月底结束。

六、活动内容

(一)认真组织参加全市、局“12.4”法制宣传教育相关活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收看一期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的法制节目,登陆使用一次中国普法网。根据“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全局干部参加2016年市干部学法用法知识统一考试,时间从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认真总结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研究部署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宪法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向服务对象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五)在本单位网站上传法律宣传资料。

七、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工作。各科室、个人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对宣传日活动的组织,确保法制宣传各项活动落到实处。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这一主题,突出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性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和法律素质。

(三)充分发挥宣传栏、中心组学法、影视、网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四)在活动期间要注意收集、整理和保存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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