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期货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6-11-11 23:5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量为21.6亿手,成交金额为130.5万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58.2%和81.5%。随着股指期货推出,中国期货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高潮,期货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将发生重大改变。

1. 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业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业在过去的20年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理论准备与试办(1987—1993年)、治理与整顿(1993—2000年)、规范发展(2000年至今)三个阶段。

1.1 理论准备与试办阶段

新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起因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随着逐步放开价格管制,出现了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农业生产大升大降等一系列难题。这时,能否借助市场机制,提供指导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价格信号,防范价格变动风险(构建保值机制)的问题就摆在人们面前。

1990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迈出了第一步;1992年1月18日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开业, 5月28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开业;1992年9月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

到1993年,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达到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将近1000家,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的发展局面。

1.2 治理与整顿阶段

1993年11月和1998年8月,国务院先后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最终,50多家交易所被压缩合并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交易品种也减少为12种,经过重新登记与整顿、淘汰,关闭了大批不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

1.3 规范发展阶段

2001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十五”规划第一次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为我国期货市场长达七年的清理整顿画上了句号。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该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发展方向等诸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并提出要把期货经纪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2007年2月7日,国务院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并将“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

2000年以后,我国期货市场的成交额和成交量保持稳步发展态势,三家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从2000年的6个增加到2009年的19个。

2006年9月8日,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对投资者开辟更多的投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提供了基础条件。

2. 股指期货对我国期货市场交易量的影响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从表面上看只是期货市场多了一个新品种,实质上却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世界上首个股指期货合约,是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开发的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股指期货自问世以来,以其实现价格风险转移的巨大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和欢迎,其发展异常迅速。目前,全球有上百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个交易所交易,股指期货已成为国际市场上最主要的期货交易种类。

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按照国外经验,股指期货的交易量一般达到现货交易量的3~5倍。根据中金所、上交所及深交所的数据,2010年7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成交额为2982.92亿元,同日沪深两市股票成交额为1048.1亿元,股指期货的成交额已经接近沪深两市股票成交额的3倍。

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股指期货上市,以及来自于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资金的进入,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将出现大幅度的扩大,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的大门将开启,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3. 股指期货对我国期货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

在2010年4月16日之前,我国期货市场中上市品种全部为商品期货,与证券相关的衍生证券属于空白,我国期货业与证券业基本按各自轨道运行,二者相关性不大。股指期货推出将使期货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更加密切,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券商将通过做他们控股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来参与股指期货,与期货公司共同分享股指期货业务收益;二是投资者将横跨两个市场,实现投资者的融合。

2006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确定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展,券商不能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创新类券商将通过为他们控股的期货公司提供IB服务来参与金融期货。随后发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申请 IB 业务资格设定了“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条件。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公司的委托,具有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多家证券公司。

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共有63家券商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占现有163家期货公司的38.65%。

券商有很多传统期货公司不具备的优势。首先,券商的营业网点很多,大的券商有100多家营业部,小的券商也有几十家营业部,而期货公司网点多的也只有七八家营业部,很多期货公司只有一两家营业部。网点少对期货公司开拓客户造成很大的障碍。券商的营业网点不仅有大量现成的客户资源,而且可以成为期货公司推广业务的良好渠道。

其次,券商有研发优势,有研发人才。股指期货的现货是股票价格指数,而传统期货公司的研发优势主要在商品期货上,对股指的研究能力远逊于券商。券商背景期货公司可以整合券商股东的研发力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咨询、信息提供、套保方案设计等服务,从而吸引大量客户。相对于券商控股期货公司,传统的商品现货股东控股期货公司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最后,股指期货使券商背景期货公司开拓客户的渠道和手段有了根本性变化。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公司开发商品期货客户相当困难,主要依赖人脉、朋友介绍以及经纪人介绍开展业务。然而,人脉资源终究有限,招收和培训期货经纪人的成才率通常不高于 10%,更困难的是招不到足够的员工。券商IB业务使券商背景期货有了新的开拓客户的渠道和手段。股指期货的现货客户大量存在于券商的营业部,券商营业部可以为客户提供股票、期货投资一站式服务。在这次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期货公司分化进程中,券商控股期货公司有望成为股指期货的主力军,而非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则有被边缘化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途径主要有:向期货投资者提供期货标准仓单抵押贷款、交易结算、保证金存管、银期转账;利用商业银行经营网点众多和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向合适的客户推荐直接投资股指期货,即作为中间人向期货公司推荐客户;推荐客户购买与股指期货挂钩的套利理财产品。各类期货公司都可以和商业银行合作,是否能有效利用商业银行的渠道和客户资源将使不同期货公司的业务量产生巨大分化。

2009年9月1日由证监会公布施行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规定,根据期货公司在风险控制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价计分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B、C、D、E五类,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期货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使得客户有向规模大、声誉好的期货公司集中的趋势。排在C类、D类、E类的期货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生存空间受到挤压,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如经营不好,有可能被兼并或淘汰。

总之,股指期货推出,不只意味着期货市场增加了一个交易品种。股指期货不仅会使期货市场交易量大幅增加,推动市场规模扩张,而且会促进期货业、证券业和银行业融合,使券商背景期货公司异军突起,交易量向大型期货公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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