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知识点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监督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监督的对象与内容
(一)关于宪法监督的对象
宪法监督对象包括三种:
(1)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
(2)宪法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政党、团体和组织的政治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
(3)与外国签定的条约。
(二)关于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1)审查国家以及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性的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活动和公职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3)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司法考点之宪法监督(二)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监督的原则与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宪法监督的原则分为:
(一)司法审查的原则,包括拒绝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
(二)协调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多存在于东欧一些国家之中。 此种观点从世界各国家宪法监督的共通点出发,兼顾了两者,但如何使这些原则不是仅仅停留于理论研究中,而是使其具体化并完全实现是我们的主要任务。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宪法监督的方式是指宪法监督的具体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它是宪法监督程序的重要内容。
宪法监督的方式分为:
(一)事先审查;
(二)事后审查;
(三)附带性审查;
(四)宪法控诉。
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会有不同的宪法监督方式::
(1)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的国家,其违宪审查程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无差别,又被称为事后审查;
(2)由立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方式基本上是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
(3)由宪法委员会审查违宪立法的法国,形式上是事先审查,立法公布后就不再审查;
(4)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内容丰富,范围较宽,它的审查方式因而也无固定的统一模式。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且对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表明,这-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不少缺漏和不足。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1)排拒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
(2)宪法监督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
(3)宪法监督范围狭隘;
(4)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使宪法监督权虚置;
(5)宪法缺乏适用性,使宪法监督缺少了根基;
(6)宪法监督主体模糊不清,缺乏专门性;
(7)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
(8)行政层级关系监督不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权的行使;
(9)对公民的宪法意识的提高不够重视;
(10)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
(11)宪法监督缺乏准确性;
(12)缺乏明确的监督对象、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有效的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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