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提出离婚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7-02-18 16:16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为什么女人提出离婚呢?以下就是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女人提出离婚的原因

女人提出离婚的原因:

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了爱情

什么叫没有了爱情?问问女人其实她也说不出来。女人是很感性的物种一旦感觉上来就会一股劲往里钻。当你的一点点错误发生时女人会觉得你对她不再体贴关心了。这样离婚就会不自觉的挂在嘴边随时准备说出来。

一旦有了机会她们会拉下脸告诉你然后你就失去了爱情。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了爱情是女人离婚说出的最多的理由。

我实在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了

这样说往往是在嫌弃你们的生活状况。如果你生活拮据又不思进取,这句话你很可能会听到。一般对你们的生活状况已经无法忍受的女人会毫不客气的讲出来。这是最让你受打击的理由了。

你会为是个男人给不了她想要的生活而自卑。你甚至会恨自己不争气,但这个时候女人已经收拾东西走人了。

我们分开一段时间吧

古人的一句话很没有道理至少是对现在的夫妻而言。这就是小别胜新婚。这句话不知坑了多少人?这句话也经常成为女人破坏婚姻的利器。相信这句鬼话你就惨了。一段时间以后还没有新婚的感觉你就该被换下了。仔细想想怎样才能有新婚的感觉很难办到。因此这句话千万不能相信。只是女人提出分手的理由罢了。

你不是我想要的男人

说这样话的女人责任心会较弱。正常这种婚姻也是建立在相互之间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之下,结婚之后发现你不是他需要的男人,早些时候干什么了?婚姻不是儿戏说变就变没道理。这是最敷衍的理由了,这婚姻早晚会破裂。

你变了很多

这常常不是说你对她的爱变了很多。而是说你的整个人都变了。你变的不再有朝气;你变得不再有气度;你变得不再有神秘感。甚至,你变得爱抖腿。总之,这种变化让她无法再忍受你了。

你有外遇了

这是大多数女性无法接受的情况。如果你们没有孩子,这种婚姻是结束得最快的。有些聪明的女性会根据男人的实际情况非常理性的处理这种婚姻问题,但部分女性会比较坚决。

我们的性生活不和谐

据调查每年因性生活不和谐导致的离婚占离婚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还要多。因为这个原因和你离婚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性生活谁都需要怎样才叫和谐?女人怨男人满足不了自己而男人却在一旁喊苦。因为这既是对男人尊严的伤害也是对男人精神的迫害。这样的理由是让男人最接受不了的。可是很多女人都会这样说。

我爱上别人了

男人听到这句话恨不得让女人去死。

老婆出轨了给自己戴上了绿帽子。有多少男人能够忍受?听到这样的理由男人也想去死。说这样的话的女人极有可能是真的爱上别人了。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事第一没有必要自己编出来。第二没有出轨离婚并没有什么好处可言,难道就是要气走男人恐怕没有这样离谱的女人。这也是最要男人命的理由。离婚的成功率很高。

离婚的条件:

一、离婚的条件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二、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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