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疫苗是否在医疗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16-11-14 10:34
今后,广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可获得报销补偿。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传染病,病死率达100%。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广东狂犬病发病人数分别为387、334、319人。今年1~10月,累计发病数280人,死亡263人。
为有效防控狂犬病,使狂犬病暴露患者能及时得到医学处理,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广东省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将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
根据通知,凡参合人员为犬、猫等动物致伤的,包括咬伤、抓伤或擦伤,经县、市、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验,并接受狂犬病疫苗全程接种后(含因死亡未完成全程接种的病例),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控制中心获得即时补偿。
符合条件全程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者,但不包括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免疫球蛋白,每人补偿100元以上,具体补偿金额由统筹地区确定。死亡病例,接种费用不足100元的,实报实销。费用列入大病统筹支出,不计入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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