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免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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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的政策的全面梳理
一、关于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县(市、区)出租不动产的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针对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不同县(市、区)出租不动产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不需要预缴,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北京市、深圳市、厦门市、吉林市等。
二是需要预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上海市、天津市等。
月租低于3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月租超过3万的怎么办
税务部门昨天解释说,《办法(试行)》中的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私房出租是指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超过3万元的,应将收取的全部租金全额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本市税务部门也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处罚信息提交到本市征信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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