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31 14:27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和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

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修理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修理、重大修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修理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 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价值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允许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检频次,确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专项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行,有效预防所属区域内游艺设施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原则

游乐园游乐设施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争分夺秒、重视抚慰、恢复运转、应急优先、人工救援辅佐的原则;应急救援除了要保障游客的安全,加强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科学应对、运转高效。

二、危险目标和可能故障概述

根据游乐设施的特点,其危险目标和可能故障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即外部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机械故障、电气故障和管理操作失误。上述因素轻则会导致游客刮伤、碰伤、撞伤、摔伤,重则可能发生吊具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从管理上尽量避免故障因素激化事故,我公园应加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日常维护、日常检查、月检、季检和年检,配备足够的备件备品和作业工具。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成立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部由总指挥长指挥,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及应急救护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组和后勤组。应急救援组由应急小组、设备抢修组和营救组组成;后勤组由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组长。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负责人:

应急救援组:

后勤组: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1、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职责。

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和修改预案;负责根据情况决定启动救援预案;负责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必要时请求社会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的开展情况,组织配合上级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的紧急救援演习,不断改进提高救援效能和安全性;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检查各救援组成员的在岗情况,若有案例,迅速查明设备安全事件、事故的原因、类别、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确定

3 合理的技术处理方案。

现场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原则上按审定的方案实施),特殊案例(如要动用社会力量实施的)应报总指挥长批准;负责预案的演练考核及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救援设备、器具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件、事故的内部调查;负责事故教育,提出改进方案。如遇火灾,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

3、应急救援组的职责和工作纪律

根据设备个案情况,负责常规营救和应急时的设备监测、游客的解危等工作,分析事故的原因,及时提出应急抢险、救援的对策,即时正确启动实施预案,为指挥部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应急处理。负责做好现场保卫警戒、秩序维护、道路疏通、人员撤离等工作;负责对营救人员和受伤游客的现场救治或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等工作;负责通讯、服务、宣传以及后勤物资供应;负责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广播安抚等项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预案进行,未经总指挥或专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预案。

三、事件、事故情况上报制度及相关责任

1、事件、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上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或不报,否则视情节给予处分。重大的设施故障且实施救援工作,应向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将救援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善后情况、总结等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同时,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让更多的游乐园接受教训,事件和事故应上报地方安全监督监察部门。

2、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案实施,凡接到应急救援方案启动命令通知后,行动迟缓、畏缩不前、措施不力,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格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部门个人都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和责任。在抢险过程中,总指挥长有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四、事件、事故后期处理工作

1、善后处理工作。

做好对被救人员的安抚工作,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慰、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全面检查游乐设施,消除所有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殊情况下,还应由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对使用的救援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保养,并存放在相应的位置,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换。

2、事故处理工作。

重特大事故按国家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一般性机械及电气故障应分析总结,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应严肃认真、力求客观、尊重事实,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应出具调查报告,注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设备名称和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3、事故情况总结上报。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处理情况适时组织参加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总结, 将事故情况客观总结,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将救援情况、事故处理情况、善后情况、总结等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 接受教训,事件和事故应上报地方安全监督监察部门。

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1. 安全保险措施

游乐设施在空中运行的乘人部分,整体结构应牢固可靠,其重要零部件宜采取保险措施。

吊挂乘人部分用的钢丝绳或链条数量不得少于两根。与坐席部分的连接,必须考虑一根断开时能够保持平衡。

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的门,必须设乘人在内部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一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也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当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乘人安全时,必须设有自动或手动的紧急停车装置。

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后,应有疏导乘人的措施。

2. 乘人安全束缚装置

当游乐设施运行时,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内被移动、碰撞或者会被甩出、滑出时,必须设有乘人束缚装置。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要时应考虑设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可采用安全带、安全压杠、挡杆等。

束缚装置:应可靠、舒适,与乘人直接接触的部件有适当的柔软性。束缚装置的设计应能防止乘人某个部位被夹伤或压伤,应容易调节,操作方便。

安全带:可单独用于轻微摇摆或升降速度较慢的、没有翻转没有被甩出危险的设施上,使用安全带一般应配备辅助把手。对运动激烈的设施,安全带可作为辅助束缚装置。

安全压杠:游乐设施运行时,可能导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险时,必须设置相应型式的安全压杠;安全压杠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锁紧力,保证游客不被甩出或掉下,并在设备停止运行前始终处于锁定状态。

3.对安全栅栏、站台的安全要求

安全栅栏应分别设进、出口,在进口处宜设引导栅栏。站台应有防滑措施。

安全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人行进方向一致(特殊情况除外)。为防止关门时对人员的手造成伤害,门边框与立柱之间的间隙应适当,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边运行边上下乘人的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的进出口不应高于站台300 mm。其他游乐设施乘人部分进出口距站台的高度,应便于上下。

4. 其他安全要求

游乐设施应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红色)、警告标志(黄色)、指令标志(蓝色)、提示标志(绿色)等四种类型。

凡乘客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外露的锐边、尖角、毛刺和危险突出物等。

游乐设施通过的涵洞,其包容面应采用不易脱落的材料,装饰物等应固定牢固。

乘人部分必须标出定员人数,严禁超载运行。

应急常识

游乐设施是在特定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一般为机械、电气、液压等系统的组合体,同所有机电产品一样都可能产生故障,产生故障时会造成游客恐慌、受困以及其它危险事故。

1.游乐设施常见故障。

(1)突然停机;

(2)机械断裂;

(3)高空坠落。

2.故障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游乐设施多由几个系统组合而成,故障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大多是由维修保养不当或不及时造成。因此,故障的预防重在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3.应急要点。

(1)在游玩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感到难以承受时应及时大声提醒工作人员停机。

(2)出现非正常情况停机时,千万不要轻易乱动和自己解除安全装置,应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救援。

(3)出现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切忌恐慌、起哄、拥挤,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专家提示。

(1)游客游玩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游客须知》,听从工作人员讲解,掌握游玩要点,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要游玩与自己身体不适应的项目。带领未成年人游玩时起好监护作用。

(2)任何游乐设施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出现设备故障时,保持镇定、听从指挥,等待救援是游客的最佳选择,可以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甚至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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