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亚太的形势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3 12:11

亚太的概念,是对亚太地区自然地理范围的概括,也是对亚太地区政治、经济、军事以及文化等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一般地理概念与地缘因素相结合的产物。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析亚太的形势政策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亚太的形势政策论文篇一

《亚太区域经贸合作发展形势分析》

摘要:全球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新形势、新特征包括自由经济和贸易区的功能优化整合、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与优厚政策待遇。贸易摩檫、投资摩檫与金融风险、经济主导权争夺与经济政策摩檫等因素影响着亚太地区经贸合作的安全。亚太经合组织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所做的努力主要秉承透明、交流、咨询和合作原则;简便、适用与高效原则;非歧视性、一致性、可预见性、正当程序原则;协调、标准化与承认的原则;现代化和运用新技术原则。并在以上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经贸发展工作措施的设想:一是落实贸易便利化具体措施,创造诚信守法环境;二是推动贸易谈判,强化贸易便利化国际合作。

关键词:自由经济和贸易区;贸易摩擦;金融风险;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F753;F57

亚太的概念,是对亚太地区自然地理范围的概括,也是对亚太地区政治、经济、军事以及文化等客观现实的反映,是一般地理概念与地缘因素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伴随科技进步而来的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区内国家利益关系的紧密、区内和世界战略格局的嬗变。亚太区域经济合作加速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8年之前,亚太地区仅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澳大利亚-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R)等少数几个区域贸易安排。但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亚太各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据APEC统计,截至2007年6月,APEC成员之间已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有27项,成员与非成员之间达成的FTA有33项,正在谈判的有42项,正在构想中的有6项。近年来,这些数字还在攀升,以致亚太地区的各种FTA交叉重叠,已然出现一种复杂的“意大利面碗”格局。笔者拟以亚太区域经贸合作为研究对象,对亚太区域经贸合作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为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做一点有益的探索。

一、全球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新形势、新特征

当今形势下,国际经济纵深发展异常迅速,生产物料和供给要素早已超越国家和边境,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范围内自由流动,使各个经济体之间相互的依赖性增强,以致相互融合成整体。特别是贸易自由化的加速,货物、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逐步实现自由化,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的准入度。世界贸易组织(WTO)在9月22日发表的全球贸易风险分析报告中表示,受欧债危机拖累,将今年全球贸易增速预期由此前做出的3.7%下调至2.5%;将2013年全球贸易增速预期由此前做出的5.6%下调至4.5%。实践中,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及在WCO、欧盟、东盟、APEC主持下进行的服务贸易的一般协定等各种国际贸易协定,这些贸易政策措施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通过促进和加强国际贸易,开拓新的贸易机会。但是,近六十年来,虽然总体的关税水平在不断下降,为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的区域贸易协定安排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RTA)的实施,使跨境贸易日益复杂,根据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一些额外的文件、跟踪和验证成为跨境贸易的组成部分,从而影响到全球贸易,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概览全球发展比较完善的自由经济和贸易区,表现出三大自由,核心是通过放宽对经济贸易的政府管理制约,便利货物进出、行邮旅客往来、货币资金流动、各类信息传播。一是商品货物进出自由,不再设置关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凡合乎国际惯例的货物进出国境或关境均畅通无阻,不再设置任何国界限制。二是商业和投资往来自由,商业投资没有因国别和地区的差异带来的国家歧视、经营的行业限制与经营的方式制约,包括投资自由、雇工自由、经营开放、商业人员出入关境和国境的自由等。三是金融自由,外汇货币的自由兑换,现金出入与转移和支付的自由,资金经营使用的自由,没有本国专门国民待遇与非本国国民待遇的优劣之分。

(一)功能优化整合

国际上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功能是进出口贸易、国境贸易、仓储、商业或工业性简单加工、商品展示及金融、货运等服务贸易功能。在区域数量增加的同时,各国、地区在发展自己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时也更加注重了功能的拓展和相互间的融合。从20世纪80年代起,以转关过境贸易和进出口保税经济为主的自由经济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工业区开始转化或相互联动整合,功能逐渐趋向多元化,区域功能范围拓展的更加宽泛,加工、保税和物流一般是主业,同时金融、商业贸易和中间人等第三产业和服务贸易的效果非常好。如欧洲德意志国的汉堡自由贸易区、爱尔兰的香农自由经济贸易区、南韩的马山出口工业区、以及台湾及日本的一些工业区等,都是在这一环境下产生并发展的。

(二)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

为实现自由贸易区在引进境外外汇和投资收益、吸收先进技术、服务本土的民族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一国或地区总是在区内实行一定的特殊经济政策。但这些经济贸易区的管理体系和法规制度相对而言,具有突击颁布、开放有余、不够稳定的特点,故世界上大多数自由经济贸易区域,一般都采取将所实行的经济贸易和开放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且立法级别通常为国家的最高层级层面。如北美洲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南美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亚洲马来西亚的自由工业区等。先立法后设区已经成为国际上设置并运行自由贸易区的惯例做法,以严密的法律规章制度来保障工业自由贸易区的健康发展。除国家级别的立法外,区域所属地方的政府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条例和规章办法,规范自由贸易区的各种经济和往来活动,使管理者和投资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正是由于相对完备、有效的经济和商业环境,遵循信任、开放、便捷和服务的理念,自由贸易经济区才体现了先进性和开放性。

(三)优厚政策待遇

现阶段各国或地区针对自由贸易区实行的经济政策,虽因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政治经济管理模式和制度的不同而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比国内其他经济工业加工区享有更切实地优惠待遇是相同的。自由经济贸易区作为“国境之内、关境之外”,着眼于刺激鼓励外国商人开展商业贸易和投资往来,要求进出境环节的关税给予免除,境外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商品和货物,包括转运、仓储的,都不必缴纳海关税收,且一般不受时间或量的约束限制,自由经济贸易区区内货物运往境内或其他区域,须征收海关关税,征收对象一般是根据出区货物所含进口部分的原材料或生产用的加工部件。智利的伊基克自由贸易区,除了免收海关进口环节税外,还免企业所得税和加工增值税,商品货物(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免除一切地方税费,进口货物仅征货物价格3%的货物税。美洲地区的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客户每年需交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仅为2.5%至8.5%,而其他地区则为30%左右,地方的税收仅交车辆牌照税,其余全部不征税。

二、亚太地区的经贸合作安全问题分析

亚太地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地区经济的相互依存,另一方面,经济竞争的加剧,经济利益制约作用的加强也使经济对抗性愈益加大,这表现在地区国家间经济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贸易摩檫

亚太地区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层次分明,经济互补性较强,一般不容易引发贸易摩檫,但是在一些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之间,或在某些特殊领域也会产生由国际商品竞争所造成的矛盾。如低价倾销、高价垄断所造成的市场份额变动等贸易保护主义所引起的矛盾,主要是各国通过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市场,同时又力图占领他国市场所引发的贸易冲突和报复行为。在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达成“不再出台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的承诺,但之后美国将其不断升级。就在美国裁定对中国铜版纸等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前一天,美国商务部刚刚宣布,对中国输美油井管征收最高达99%的反倾销税。这也是美国历史上针对中国进口商品的最大一宗贸易诉讼案。2011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启动155起反倾销调查,共涉及41个国家(地区),涉及中国的49起,占比31.6%。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华启动42起贸易救济调查,比2011年上半年(简称“同比”,下同)增加10起,增幅为31.3%。其中,反倾销27起,同比增加6起;反补贴5起,同比增加2起;涉华保障措施8起,与2011年同期持平;特别保障措施2起,同比增加2起。共涉及化工、机械、冶金、纺织等8个行业。

(二)投资摩檫与金融风险

亚太地区数十年的高速发展,已使该地区成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与投资中心之一,区内不仅有世界上最大的几个资本输出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几个资金接受国。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的对资金需求,在该地区比其他地区更多地引发投资摩檫与金融领域的矛盾。世界三大评级公司之一穆迪发表报告指出,虽然预计2012年亚太区银行的信用环境良好,但仍有潜在的风险可能会对某些银行体系造成重大的不利冲击。由于亚太地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国际间经济利益冲突激化则很容易在该地区金融领域寻找到突破口,引发经济危机。

(三)经济主导权争夺与经济政策摩檫

在亚太地区有关国家特别是美日两个发达国家争夺亚太地区经济主导权的斗争异常激烈,而发展国家在全球化、区域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发达国家甚至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维护本国经济主权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若在协商中得到妥善解决,自然会有利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否则会成为亚太经济发展的巨大隐患。

从经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亚太地区国家绝大部分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本质上这是一种生产要素大规模流动、不断重组自我调节的动态型经济,它有利于加速经济发展,但同时风险因素也不能忽视。最大的风险是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导致的生产力过剩。如果仅在几个国家内的某些部门出现过剩,一般还能通过市场的调节功能予以消化,若一旦形成全面过剩,则很容易在经济的最薄弱环节引发危机。从社会体制来看,亚太地区的国家构成系多元化,既有社会主义国家,又有资本主义国家,既有高度发达的人均GNP几万美元的北方国家,也有非常贫穷的人均GNP只有几百美元的南方国家。由于历史的不同,亚太地区成员国在社会体制、意识形态、经济体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对立,热点问题和领土领海矛盾和争端也大量存在。由于成员之间有巨大的共同利益,经济上也相互依存,在一般情况下,能通过对话和谈判得到解决或搁置,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容易激化形成冲突,进而影响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具体依赖关系指数如图1所示)。

三、亚太经合组织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所做的努力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允许国家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取某种临时协定。其前提是保证区域性集团在区域内真正实现实质上所有贸易领域的自由化,同时对区域外非成员的关税不能比以前提高。这就表明,作为致力于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GATT(或WTO)承认经济区域化是一条通向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有效途径。从欧盟到东盟,从亚太经合组织(APEC)到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合作机制纷纷兴起。

1989年APEC建立之时,确定了为亚太地区创造更好的贸易环境的宗旨,并将贸易便利化作为其核心价值目标之一。1994年在《APEC经济领导人共同决心宣言》(又称《茂物宣言》)第一次从战略高度确定了贸易便利化对实现亚太地区经济持续增长和人民共同富裕这一长远目标的重要性,明确指出作为对自由化进程的补充和支持,决定扩大和加速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机会,消除对贸易和投资的行政的以及其他方面的障碍。1995年在《执行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简称《大阪行动议程》)中,贸易投资便利化与贸易投资自由化、经济技术合作被共同确定为推进APEC进程的三大支柱。《大阪行动议程》明确列出贸易便利化的11个具体领域,即标准和一致化、海关程序、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放松管制、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商务人员流动、乌拉圭回合结构的执行、信息收集与分析等。

APEC贸易便利化提倡简化、协调和运用新技术和新措施管理程序、进行干预,范围涉及货物和服务。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不仅充分考虑到不同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多样性,而且关注到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都与发展中国家实现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性。在《大阪行动议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2001年6月6日~7日APEC贸易部长会议(简称“上海会议”)确立了若干项“贸易便利化原则”。作为APEC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指导性意见,该原则明确了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的基础,重申了APEC贸易便利化的核心价值。

一是透明度、交流、咨询和合作原则。要求政策、法律、规定、行政命令、颁发执照、证书、授权登记要求、技术规则、标准、指导性意见,及其他与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的程序和惯例,都需要及时持续的向有关方公开,使用有效、广泛的媒介形式,但同时不可收费或仅能收取合理费用。政府当局应当尽力为贸易商提供便利和有效的交流机制,特别是那些商务和贸易团体的建议。

二是简便、适用与高效原则。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和程序除了满足合法性要求外,应尽量简便、适用、高效。简便的交易降低了贸易商的守法成本,确保了交易的持续稳定性;而对于准入门槛较高的中小企业来说,简便和实际的规则更能有效的降低它们的守法费用。

三是非歧视性、一致性、可预见性、正当程序原则。与贸易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在相似情况下,不应因商品、服务和经济体的不同而有歧视。贸易规则和程序应一致、可预见和统一性,减少贸易和贸易商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应该对政策标准化,且提供清晰准确的程序指引。正当的程序能够保障贸易商有渠道充分申诉,这也能大大增加贸易交易过程的确定性。

四是协调、标准化与承认原则。成员经济体和市场之间诸如卫生安全标准等法律措施应尽可能在国际标准的基础上达成协调,鼓励经济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彼此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在省去重新检查和重新验证的繁琐工作后,守法费用大大降低,同时主管当局的负担实际也得到减轻。

五是现代化和运用新技术原则。鼓励运用新技术实现无纸化贸易,节省清关时间,降低运输、单证册等费用;简化的数据传输能够降低工作时间,减少中介费用,提高贸易效率。

APEC一直努力在标准和一致化领域开展相关工作,以降低限制贸易的壁垒。目前,APEC即将继续在各成员具有商业兴趣的部门推进标准的一致化和相互认可,以及标准和一致化评定方面的能力建设,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行动,推广电子商务在亚太地区的应用,以协助各成员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到2010年,APEC的目标是进一步减少商业流动要素的障碍,通过无缝流程和降低障碍完成电子商务在亚太地区全面运用的基础工作。但 APEC不具有约束机制,因此造成各成员方在表态上的准确性以及议题实施推进能力方面均不如WTO。

四、促进我国经贸发展的工作措施

通过上述模型,我们发现全球便利化水平的提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善:一是达国家需在政策环境方面提高便利化力度,从而简化过于严格和繁杂的检验检疫程序,降低贸商的负担;二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需在海关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尤其海关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技术的覆盖使用方面。对我国而言,通过借鉴国外贸易便利化的改革经验来促进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推进贸易便利化谈判进程,加强贸易便利化国际合作与援助,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一)落实贸易便利化具体措施,创造诚信守法环境

为强化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国际贸易供应链整体安全,欧盟率先推行了AEO 制度,主要意图是实现贸易安全化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海关推行AEO制度,一方面,能够提高通关速率,降低我国第三方物流成本,更多的转口货物可能经我国转口、加值,国内农产品出口、工业制造、港口运输以及相配套的企业都可能因为我国物流成本的降低而获得新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促使贸易伙伴国家“敞开大门”,为我国产品的顺利出口保驾护航。现阶段,部分周边发展中国家和区域贸易政策不透明,甚至有时造成我国货物积压,制约了我国产品出口。但如果国际上普遍推行AEO制度,那么各国海关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实施监管,上述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

(二)推动贸易谈判,强化贸易便利化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供应链的深入发展,单一国家、对供应链实施全程监管已经不可能,跨区域、跨国界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中国与发达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必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必须高度重视国际合作。

一是广泛参与有关贸易便利化的国际论坛和学术研究会议。通过广泛参与有关贸易便利化的国际论坛可以了解该领域内的最新进展,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增强我国政府应对国际事务的能力。在不断解放思想的理念指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国际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国际刑警组织、国际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争取发达国家、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实施一些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和密切往来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等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地区)开展进行一系列人员基本素质教育教学和培训传技项目,实施经济协调化发展推进过程中各项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建设,提高我国东部沿海以及中部区域、西部地区通关和贸易的便捷水平。作为一个发展中成员,我国应在谈判中寻求广泛的共同利益,增强集体谈判的力度,注重贸易谈判的方式方法,以最终争取得到更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是进一步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和贸易便利化合作,大力推进亚太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大力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合便利化是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地区)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差异化发展进程中的促进重要措施内容,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着力发展技术援助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实施,以支持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顺利落实,稳步推进加强、深化与周边睦邻国家(地区)在经贸往来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领域的广泛合作,在保持现有良好CEPA、ECFA合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非常紧密的经贸关系合作,适时推行实施中国蒙古俄罗斯过境运输安排,在中国和东盟十国自由经济贸易区的框架下,大力开展务实、深度合作。

综上所述,促进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贸易便利化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根据每个阶段的发展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手段,形成滚动推进的发展态势,才能确保经济协调化和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持续、稳定、有效提升。全面、客观地评价经贸发展水平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这种评价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跨度之间定期开展,为经贸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服务。

注释:

① WTO下调全球贸易增速预期由3.7%下调至2.5%,http://ccn.mofcom.gov.cn/swxw/show.php?eid=41142。

②2011年全球贸易救济案件综述,http://intl.ce.cn/sjjj/qy/201207/23/t20120723_23514246.shtml。

③上半年我国重点产业遭遇贸易救济调查形势综述,http://tradfric.mei.net.cn/news.asp?vid=3009。

④穆迪:亚太区银行业面临5种不利风险,http://www.cfrisk.org/news.do?id=1390396676143612。

⑤AEO是指货物在国际流通中,其职能已由海关确认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相关各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各方、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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