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经济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11 22:45

经济论文是对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做出的的结论性总结。撰写经济论文目的在于,在经济学、金融、证券、贸易等相关理论指导下,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角度,分别对社会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公司企业的典型案例等加以深入分析,继而得出理性的结论,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不断扩充经济领域的学术理论,扩大经济学研究范围和领域,可以学以致用,去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撰写经济论文可以使作者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水平,论文将体现出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同时,一篇优秀的经济论文还可以使作者的学术成果、具有开创性的思想观点得以展示和传播,与经济学界同仁、广大读者互相借鉴,有助于扩大作者的知名度以及在业界、学术界的影响力。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研究

(以江苏地区为例)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就出现了合作化的态势,且随着时代的推移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变化。这个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五个阶段。从农业互助组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组织,而有了“国家的集体所有制”的成分,人民公社则是典型的“国家的集体所有制”,不适宜用源自西方的“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指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出现的各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据农业部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至2003年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基本覆盖了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规范。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在更加规范的框架内蓬勃发展。

目前,学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了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二是较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狭义理解,仅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并且把农业合作社界定为“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文取大多数学者认同的看法,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目前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农业合作社,一般是由从事某一相同专业生产的农户为了实现产前产后的合作,通过入会交纳会费,实行信息共享、设施共用、协调行为以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经济组织。一类是股份合作经济,这类合作经济兼有资金入股和劳动合作的性质,在分配上实行了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还相结合。

当然,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不是与合作社并列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农业合作社的一种具体形式,类似于美国北达科他州的“新一代合作社”。这种看法与本文的研究并不矛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和农业合作社都属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因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遵循自愿原则,不承认个人产权。农民协会也不能笼统的归入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有的农业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参与市场竞争,只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但对于对内提供非盈利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结构比较严密的农业行业协会,其性质接近于农业合作社,应将其归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二、江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总体情况

江苏是全国农村经济发展最好的省份之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江苏发展的势头非常迅速。据省农林厅最新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江苏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010个,成员186万人,带动农户284万户。而2004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拥有固定资产净值23.6亿元,所有者权益37.4亿元,当年销售额208.6亿元,盈余30.3亿元,返还二次分利和股金分红共7.4亿元,平均每个社(会)员得227.2元。全省年经营额超过亿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39个,拥有注册商标897个。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对于提高江苏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拓延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生产规模的不均匀性,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它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将长期存在。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其与市场对接的缺陷。个体农民必须同时面对买方和卖方两大市场,因为他们个体的力量相对较小,对整个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在一般的产销结合的“公司+农户”的形式中,由于农民的家庭分散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只能获得公司所定立的收购价,市场盈余无法享受,而市场的风险却常由农民来承担,因此,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开展专业化合作,使单个农民联结成有力的群体,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形成足以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竞争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能够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保护农民的市场利益。例如,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以生产和销售水芹为生,但是常常遭遇菜贩子压菜价,好菜卖不出好价钱,2005年7月,该镇成立了大圣水芹合作社,经过一年的运作,合作社销售额达到160万元,实现净利润6.91万元,除去提留的公益金、公积金和向社员收购水芹的二次返利,按股分红近5万元。社员中通过向合作社销售水芹以及合作社的分红,年纯收入最高的达到7、8万元。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落实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良好载体。长期以来,分散的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较为困难,农民的技术支持主要靠自学和邻里亲朋间的传播。农民依托经济组织进入市场,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有利于现代科学技术和大规模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推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载体。

现代市场对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提出了高要求,农业从业人员科技素质的提高已成为影响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技术能手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的培训,对生产活动加强指导,制定和实施农业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创建产品优势品牌。同时,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制定同业技术标准,在统一标准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例如,常州市芙蓉镇有养奶牛的传统,最初,奶牛是由农户在自家房前屋后散养的,牛奶质量有好有坏,总的质量不高,因此出售时常被乳业公司限量、降价,造成损失。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公正代表,是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大企业对接,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外部市场交易关系,而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与联合的关系。农民成员通过合作组织不仅能够稳定地实现农业生产的价值,还可以获得股利和按交易额进行的二次返利。加之合作组织与其它公司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成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通过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合作,一方面扩大了专项生产规模,极大地挖掘了农民的生产潜力,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把同类产品集中起来,统一进入市场,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创造了产品附加值,更有利于将优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产品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在列入江苏省级示范考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比非社员一年可多增收近100元。

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农户的重要桥梁。由于我国农业的广泛分散性,使政府的调控政策难以面对千家万户的个体农户,而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可以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农业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政府的宏观调控信号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更有效的传递与推行。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提高了农民的话语权,可以积极开展与政府机构的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从而为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依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党的农业政策有效地传递到千家万户,从而提高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二)组织模式及绩效分析

从组织形式看,目前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农业合作社,指通过农户人会,交纳会费而共享信息、共同利用设施,协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共同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运用会费采购设施、提供良种以及农业技术服务。例如句容县“春城”葡萄合作社,入社的农户由社里统一供苗、统一施肥、统一防病、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合作社目前主要品种为日本巨峰系列,亩产在800—1000公斤,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者超过国际标准。目前产品已远销香港、深圳、上海、苏州、南京等地区和大中城市,每公斤售价10—14元,比普通品种葡萄售价高一倍以上。这类合作社一般建立在当地存在有特色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生产基础上,主要功能是承担一家一户做不了的事情。但通常受到地域性的限制,规模较小,且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有限。

另一种是农业股份合作经济或农业股份合作社。它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整合了股份制的一些优点,以自然人或法人的资金、实物、技术等形式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特征,但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它与股份制企业至少有三个重要差别:一是在合作方式上,既是资金的联合,又是劳动的联合;二是在股份配置上,是劳股结合制,不允许少数人控股;三是在分配方式上,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按股分红。例如苏州市吴中区的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主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山水旅游资源,将果农的土地、果树折价入股,组建休闲观光农业股份合作社,或者在茶叶合作的基础上,吸收社会资本,推出餐饮、住宿、垂钓等品茶、赏茶项目,成立休闲农业股份合作社。

从发起动因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四种:

1.“大户”发起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主要集中在一些商品性较强的经济作物领域,如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等。通常是由生产大户和技术能手等骨干发起成立,目的是将当地从事同一作物生产的农户联系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这类合作形式的主要特点是存在着明确的组织核心——生产大户。在寻求交易时,生产大户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会尽可能地签订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贸易合同,其他相对规模较小的农户也会在交易中受益。这类组织符合我国农村分散居住和家庭亲缘观念的特点,内部管理和监督依赖于“地缘性”和“亲缘性”,是目前存在数量较多的组织形式。

2.“龙头企业”牵引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的功能就是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农户之间架设桥梁,一般采用“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龙头”伸向国内外市场,“龙尾”摆向千万家农户,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把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形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这种合作经济形式促进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能充分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好处,是目前实现农业产业化采用较多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但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着对接障碍,主要表现在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和诚信缺失。“龙头”通常是加工、流通企业,其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基本上还是原料买卖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能分享生产环节以外的利润,双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矛盾状态。

3.部门扶持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主要是在农委、供销社、科协等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推动下形成的,主要分布在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领域,如药材、特色水果、特种养殖等。这类组织的优势是在技术人才、设备、场地、管理等方面能得到职能部门的直接扶持。缺陷是往往存在着生产大户和职能部门两个“核心”,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经济合作组织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4.政府推动型。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当地的农业资源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增长农民收入而出面联合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户而形成的。显而易见,政府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官民”结合的产物,与政府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合作经济组织是执行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和乡村管理的中介和桥梁。这类组织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被强化,容易忽略合作经济发展的规律,一旦政府的政策改变,合作组织就会陷入困境。另外,不排除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突显政绩,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拉郎配”组成合作经济组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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