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债务纠纷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7-06-21 20:15

导语: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下是相关的起诉书范文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希望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债务纠纷起诉书一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 讼 请 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0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现诉至贵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杨某

年月日

民事债务纠纷起诉书二

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王Y,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王Z,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XXX XXX,联系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价值XXX元)归原告王X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被告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遗产的性质、价值、共有人等情况)

原、被告是亲兄弟姐妹关系(根据各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实填写),被继承人王XX、李XX是原、被告的父母亲,分别于19XX年X月X日、19XX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未有遗嘱、遗赠,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王XX、李XX的父母亲已先于其二人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下遗产即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由原告一人继承。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座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归原告王X所有。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须由起诉人亲自签名或盖印)

XXXX年X月X日

民事债务纠纷起诉书三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案例分析一】:

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案例分析二】:

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文某向彭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彭某某15000元,定于2009年10月1日归还。”2009年10月18日,彭某某与文某因上述债务发生口角及抓扯,彭某某到派出所报案。在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彭某某陈述,该借条是2008年5月文某借用其账号在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书写的。2010年1月6日,彭某某起诉到法院,称其2008年6月16日借给文某现金15000元,要求文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彭某某的陈述与此前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本案债的形成过程应以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文某借用彭某某账户参与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向彭某某出具借条,彭某某明知文某为了赌球仍向其提供借款,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提示: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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