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如何理解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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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如何理解和认定?
一、法律位阶的比较
《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1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则是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 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自1995年5月1日实施。
不难看出,从时间上看,《劳动法》于1995年元旦开始实施,《规定》于1995年5月1日实施,倘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标准,自然应当《规定》有限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从颁布机关上看,《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颁布,属于普通法律,而后者则是由国务院发布,属于行政法规,显然《劳动法》的法律位阶更高,其法律效力自然是高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之间既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以,《规定》并不能构成对《劳动法》的修改,严格的讲,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理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即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二、国务院和劳动部的相关意见
在对《规定》修改后,国务院也向社会公众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解答。国务院认为,企业应当采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于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规定》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1]需要注意的是,在《规定》生效之前,采用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仍然可以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但在《规定》生效后,所有企业一律应当按每周40个小时为基础计算。[2]
同样,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对劳动者工作时间这一问题予以了回应。劳动部认为,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和《规定》实行每周40个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同时,劳动部还认为,《规定》是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做出的进一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4]
三、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综上所述,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劳动法》和《规定》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和矛盾,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多采用《规定》中的作法,这一点在很多判决中也得到了体现,如在上海市(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499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就明确认为,我国的劳动法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而这种类似的表述普遍见于其他法院判决书中。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尽管《劳动法》在工作时间的限制上低于《规定》,但随着我国劳动法法规的逐步完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已经限定在40个小时以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方案,否则就必须做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即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而劳动者在面对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也可据此主张自身权利。
最后想说的是,《规定》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缩短至40个小时,不可否认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一个进步。理论上来讲,《规定》缩小了《劳动法》在工作时间上的外延,也算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但从严格意义上来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也不能算作违法,毕竟《规定》是无权去修改《劳动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部门及早修改相关法律,完善劳动法法规,保障法律法规的延续性和统一性,从而从根本上避免类似的矛盾情况发生。
[1]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 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3]问: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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