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腐的毛概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8 21:30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为我国国家治理战略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从严治党,纠正不正之风,加强纪律建设,坚决查办腐败案件,党中央的反腐败决策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腐败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反腐的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反腐的毛概论文篇一

《浅析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举措》

[摘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了反腐斗争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很多新的思路,振奋人心。但我们仍要清醒地认识到反腐斗争的艰难性、长期性与复杂性,必须在现有的反腐体制下作出更多更有益的尝试,才能真正有效地开拓反腐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腐败;财产公示制度;贪腐零容忍制度;网络反腐

一、财产公示制度

众所周知,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行受到很大的阻力,至今仍没有成功推行的地方案例。

财产公示制度的目的是对公职人员在心理上进行有效地阻吓,使其在积累个人及家庭财富的过程中,注意不要利用个人的公权力来谋取私利。首先,该制度并不反对公职人员拥有巨额的财产,而是反对公职人员以权谋私;如果公职人员能够对其及其家庭拥有的财产来源予以合法、可追溯的解释,该制度对上述财产将予以保护。例如,公职人员通过下列手段增殖财产将受到保护:1.利用现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投资,包括投资股市等金融市场、投资房地产市场等等;2.合法地继承或受遗赠;3.偶然的合法收入如彩票中奖等等。第二,该制度要求对被公示对象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公示必须是全方位的,包括可以设想到的各种财产和利益而不能有所遗漏,否则,制度的推行会导致财产置换到不被公示的领域而导致制度流产。例如,对违建而无证的房产这种不合法但能不断带来孳息的财产,就不能遗漏。第三,该制度要求公示必须是全社会的,不能只对部分人员公开而对另一部分人员不公开;必须给予全社会成员对公示内容进行验证的权利,例如对官员房产的公示,必须给予任何人到房管部门对被公示对象拥有房产情况进行查询并获得真实结果的权利,否则,不能验证的说法与谎言无异。第四,该制度要设置社会舆论管道,让被验证为伪的公示结果通过社会新闻舆论进行“第二次”的公示。第五,对被验证为伪的公示结果,要对被公示人进行惩罚,以阻吓造假的心理冲动。

财产公示与保护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隐私的矛盾如何调和?有一种观点认为,一定层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掌握相当的公共权力,其个人权利必然要受到“合法地”侵害,目的是保护公职的廉洁性。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财产公示对象的范围如何设定?笔者认为,不能一股脑地将现有的庞大的公务员体系全部纳入公示对象的范围,因为工程浩大且没有必要。可以从国家级领导人,到省级,再到地市级,自上而下逐步进行公开,最终目的是达成乡镇级地方首长纳入到公示范围内。

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何财产公示制度受到很大的阻力而无法推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相互关联的几点:

1.当前部分官员及其近亲属的财产,确实大大超过合法收入及合法合理积累所得的财富程度。

2.超出的原因是:

(1)以权谋私得来的;

(2)利用公权力带来的信息资源谋取的;

(3)其他原因。

3.上述官员害怕因公示导致的社会质疑以及接踵而来的惩罚而对公示制度的推行进行阻挠。

4.这样的人不在少数,而且权力足够大。

针对上述原因,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设定时间节点,对节点以前的“超出部分”进行“特赦”,既往不咎,也就是所谓的“一刀切”、“一切向前看”,并举出香港廉署治贪的成功案例。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可采之处,也不失为顺利推行财产公示制度的有效路径。但也存在相当的问题:(1)“一刀切”意味着只能“切一刀”,不能现在“切一刀”,过几年又“切一刀”,否则会引发政府信用破产。(2)“如何切”的问题。是对时间节点以前的贪腐行为予以合法化?还是对时间节点以前的财产状况予以合法化?合法化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是宪法的特赦制度?还是通过特别立法解决?毕竟这样的做法与刑法的追溯时效制度有冲突的可能,只能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才能解决与刑法冲突的问题。另外,对“超出部分”的合法化,是否意味着对该部分在时间节点以后的各种“孳息”亦合法化?对“超出部分”进行“时间特赦”,是否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稳或对政府的不信任?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提前退休制度或者辞职制度,结合财产公示制度,对“超出部分”进行“一刀切”。如果被公示对象不愿其财产被公示,那么请他主动辞职或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政府亦通过立法承诺对以往可能的贪腐犯罪不予追究;如果被公示对象不愿辞职,那么请他接受财产公示制度,将相关财产进行公示,凡属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财产,一律没收国有,并予以处罚。

即使上述“时间特赦”得以推行,财产公示全面展开,如何保障全社会对公示结果的有效监督?是否需要开放所有各类新闻媒体对公示结果的毫无顾忌的质疑?哪一个部门有权对相关质疑进行验证并给予权威答复?是地方党委、政府、纪委还是检察院?哪一个部门有权对验证为伪的公示结果进行惩处?如何惩处?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予以解决。

二、贪腐零容忍制度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对于腐败行为如何界定,哪些是礼仪馈赠,哪些属权钱交易,哪些是利用公权力带来的信息资源谋利,这种谋利是否可允许,立法并没有细致的界定,党纪亦只是粗略地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公职人员甚至是司法人员,亦没有明确清晰的认知。

1.利用公权力带来的信息资源进行获利是否需要规范或限制?例如,某地方首长因其公权,提前得知其管辖区域内某地块将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该地块的房产在可预见的将来会大幅升值,因此该首长利用其合法财产投资该地块的房产,并获得了大额的收益。这样的行为是否需要规范或限制?笔者认为,应以该公职人员对可能带来利益的信息是否参与制定作为标准。仍举上面的例子,如果某地方首长本人就是“开展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政府方案的制定者或参与制定者或提供意见者,那么基于“裁判员不能同时是运动员”的理念,该首长不能利用该信息谋取私利。另外,即使公职人员并非上述人员之一,但如果其利用信息谋取私利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行业诚信,亦应当予以限制。例如某地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因工作职责获知上级政府将对某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为谋取私利,通过大量借贷筹措资金租用上述土地,并种植名贵植株替代以前的普通作物,后获得巨额补偿。由于该行为已造成公共利益本不应有的重大损失,亦应禁止。

对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余情况则不予限制,但仍应纳入财产公示的范围。

2.与公权力没有关联的礼仪馈赠是否需要规范或限制?笔者认为:第一,在此对“没有关联”必须做扩大解释,必须是没有任何关联,没有过去或将来关联,没有可能关联。例如,某外地商人在本地没有任何投资,礼节性拜会地方首长时馈赠礼品,就不属于“没有关联”的范畴,因为该商人在将来有可能因投资本地而得到该首长的权力回馈。第二,必须明确规定馈赠的价值界限,例如礼品市值不得超过多少,超出部分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等等。第三,该价值界限定得必须适中,不能过低而导致无法执行,不能过高而导致形同虚设。第四,对于礼仪馈赠,必须纳入财产公示范围,否则将无法监督。也就是说,即使是接受本属合法的礼仪馈赠,如进行隐瞒,亦属违法。

3.与公权力有间接联系的利益输送,如何限制?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大量存在着这样的例子,如没有直接权钱交易目的的“过节礼金”、烟酒、高档礼品等等,这些利益输送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谋取将来可能发生的权力回馈,但事实上还没有发生。目前的立法对此行为的规制并不十分明确而细致。笔者认为,对此行为应严密法网,予以明确而细致的立法惩处。

三、网络反腐的问题

近段时间,“网络反腐”成为民间参与反腐行动的有效途径,“表哥”、“房叔”等一批腐败分子被暴露在公众注视中而受到应有的惩处。但另一方面,网络反腐的负面效应也逐渐突显,例如不符合事实的造谣诬陷也会得到迅速而无意识地传播,给本来清白的公职人员带来更大的中伤。但我们必须承认,互联网络本身并没有对与错,它只是人们进行信息传播的一种手段,是人类进步史的又一个例证。对或者错的,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行为。而对与错的标准,笔者认为,只能以“是否符合事实”为依据。对于当前的网络反腐,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对于所谓的“网络反腐”行为,其本身到底是在揭露腐败,还是在进行造谣诬陷,还是所谓的“错告”,必须也只能以“是否符合事实”作为判断的第一标准。如果信息发布者怀着一颗诬陷的心,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某官员包养二奶的信息,但后经查证,该官员恰恰又包养了“二奶”而被发现、惩处,那么对于该信息发布者,由于其发布的信息“符合事实”,就不能对其进行惩处。这样的认定标准可有效地管控、合理地引导“网络反腐”,使其成为民间参与反腐的有效手段而又不被过分滥用。

[作者简介]秦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反腐的毛概论文篇二

《浅析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摘要:腐败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是思想上的腐朽,精神上的堕落。列宁曾经说过:“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可见,反腐倡廉教育对于抑制腐败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腐倡廉教育是我们党自建党以来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阐述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在新形势下做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实践途径。

关键词:新形势;反腐倡廉;教育

中图分类号:D6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1-0015-02

腐败,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它带来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而且不可估量。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时代的不断进步,腐败问题越来越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表现出新的特点,这无疑给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增加了难度。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就吐显得格外重要。

一、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反腐倡廉,重在教育。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法律体系的完善,管理制度的缜密,执法力度的严格都是必要的,但是反腐倡廉的重中之重是教育[1]。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人们的思想活跃,整个社会都浮现出一种躁动的情绪。人们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多种多样的诱惑与挑战,一些党员干部受到腐朽思想观念的侵蚀,抵挡不住诱惑就很容易在思想上动摇,丧失信仰,行为堕落。面对此类情况,就一定要从思想观念上对党员干部进行引导教育,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党员干部们的头脑,用鲜活典型的事例感染党员干部们的心灵,长此以往,帮助党员干部坚定信念,重塑信仰,提升道德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从思想意识上杜绝了腐败问题的滋生。

同时,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更是贯穿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每一环节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制度的执行力,提高监督的意识,增强改革的力度。否则,制度只是框架,监督只是摆设,改革也只是空谈。只有从根本上真正认识到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才能使反腐倡廉工作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不动摇,不走样,达到理想中的目标。

二、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得到充分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教育内容分缺乏针对性

目前,我国的反腐倡廉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由于受教育的对象众多,受教育的范围广泛,这就要求我国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必须多样化,要有针对性,多样性。面对不同的受众,不同的群体,要有相对应的具体的教育内容。然而,我国目前的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对教育对象的类别与特征缺乏系统的整理与研究,过于形式化,没有起到教育应起的作用,使教育只是走了过场。

(二)教育方式缺乏灵活性

教育的方式方法缺乏灵活性。教育方式方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教育的效果,如果方式不恰当甚至会有适得其反的后果。教育的方式方法是教育内容的载体,是一个桥梁,连接着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直接关系着受教育者对教育者传达的教育内容的理解,消化与认可程度。然而,目前我国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严重缺乏灵活性,机械教条,只是单纯地灌输,毫无新意可言,严重滞后于新形势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精神的进步,大大制约了教育的效果[2]。

(三)教育制度缺乏协调性

教育制度不完善,协调性不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不完善,不能充分适应新形势和新时代的要求。一些单位部门的教育制度不够健全且落实不到位,不成体系。有的制度、规定不够严格,执行力不强,落实效果不理想。不能形成经常性教育的长效机制,不能够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到每项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把反腐倡廉教育真正落实到每个人的心中。有些部门主要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的过程中不积极不主动,缺乏热情,消极应对,没有完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

三、增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面对上述矛盾和问题,我们在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机制,充实教育内容,改进方式方法,在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互动性、主动性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性,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效能。

(一)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

首先是要重点突出。广大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更是贯彻和执行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中坚力量,是廉政教育的重中之重,其抵御腐败能力的强弱,抵御腐朽思想侵蚀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就等于抓住了廉政建设的“龙头”。因此,必须重点抓好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让党员领导干部慎重思考关于“为了什么要当官?当了官要干些什么?离开后要留下什么?”等问题,帮助领导干部明确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身体力行、躬行实践。只有领导自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才能“从头”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其次是要因材施教。不同的人,思想认识和行为实践上都存在着不同的层次,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教育层次,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的年龄以及心理特征,因人施教、分类指导,避免不分对象“一锅端”。对于领导干部要强调勤俭节约、清正廉明,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大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使领导干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对广大党员同志要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同志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3]。对广大公务人员要重点进行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操守,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地廉洁从政,以强烈责任感,为党和人民勤奋工作。

(二)注重反腐倡廉教育的前瞻性

所谓上医治未病之病,反腐倡廉教育就是要防患于未然。许多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犯错误,就是因为平日里忽视学习、疏于教育,没有在思想意识上真正认识到腐败的危害,从而导致操守沦丧、丢失信仰。很多因为腐败而落马的党员干部在反省时都深刻认识到自己走上不归路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提高思想认识,抛弃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一定要注重反腐倡廉教育的前瞻性。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经常性的进行谈话教育。时常对党员干部进行谈心,从党员干部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告诉他们贪污腐败对国家以及对个人的巨大的伤害,让党员干部感同身受,深刻体会到贪污腐败带来的严重后果,从思想上抵制,拒绝腐败。二是进行警示教育。用鲜活的事例,惨痛的教训给领导干部以警示的作用,让广大领导干部对腐败望而却步,不敢以身试法。

(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律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反腐倡廉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新的环境下,反腐倡廉教育展现出了新的特征,只有准确把握住这些新的特征才能使反腐倡廉教育有新的发展,不被时代所淘汰。首先是要把握心理变化的规律。加强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心理规律变化的研究,通过开展交心谈话等方法,深刻剖析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想观念的错误本质,帮助人们增强分辨能力,从而保持健康的心态。其次是要把握新形势下的违纪规律。加强对党员干部违纪规律的研究,准确把握违纪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及时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有效打好预防针[4]。最后是要把握教育规律。加强对教育规律的研究,准确把握教育的最佳时机、最好方式、最准切入点,使教育的效果达到最佳化。

教育对人们反腐倡廉思想意识的树立起着潜移默化,长期性,持久性的作用。一个人只有不断地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道德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才能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所以,我们必须紧跟时代的脚步,积极应对新问题,把握新形势,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许云昭.论如何人有效预防腐败[J].中国监察,2010(11).

[2]毛百战,张宁.以四个创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J].中国监察,2010(15).

[3]金道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廉洁从政教育[J].求是,2010(4).

[4]刘家用.关于腐败成本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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